增至18; ④改革刑制,为封建制五刑创造条约法三章 汉律60篇 《九章律》:六篇+户、兴、厩 (萧何) 《傍章律》:18篇,礼仪制度 《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 《朝律》:《朝贺律》6篇,朝贺制度 ③篇目增至20 3《北魏律》: 官当 北魏时出现格,取精用宏 4、《北齐律》:① 重罪十条;②定为12篇,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③承前启后,影响隋唐;④法令明审、科条简要;⑤设置大理寺;⑥废除宫刑;封建五刑雏形 5、《麟趾格》:东魏-始为法典 6、《大统式》:西魏-源于汉品式章程 东格西式 件 2、《晋律》(张杜律、泰始律) :①“准五服以制罪”;②刑名后增法例; 1《法经》:第一部比较系《廷行事》-判例 统,比较完整封建成文法 典 (盗贼网捕杂具)★ 2商鞅变法: 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 主要律①改法为律 ②连坐、分户令 典 ③富国强兵 ④夺贵族权力 ⑤法治主义:依法治国、以吏为师、轻罪重罚 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重罪十条《北齐律》 秦朝 主要罪名 1死刑:具五刑 与 刑罚 2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 3作刑: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侯 4笞刑:上级对下级 5赀刑:赀甲、赀盾(罚金刑) 6赎刑 7耻辱刑:髡-剃发 耐-剃须 完 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 2、区分故意与过失:端-故意 不端-过失 3、盗窃按脏值定罪 刑法原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人以上) 则 5、累犯、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8、连坐原则 经济 法律 内容 1《田律》:田租与口赋,国土资源 2《厩苑律》《仓律》:畜牧业 3《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官营手工业 4酒业官营专卖 1 侵犯皇帝尊严和安全:不敬、大不敬、阑入与失阑 2 危害集权制:左官、非正、出界、僭越、酌金、阿党附益、漏泄省中语 3 危害政权: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 4 危害君主:欺谩、诋欺、诬枉、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 ①反逆(造反) ②大逆(毁坏宗庙、宫殿) ③叛(叛变) ④降 ⑤恶逆(打杀尊亲属) ⑥不道(残忍的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帝器物或不敬)⑧不孝 ⑨不义(杀长官老师) ⑩内乱(乱伦) 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正式确立为《开皇律》 1死刑:绞 斩 2流刑(北周分五等) 3鞭刑 杖刑 4废除宫刑 西魏(547年)、北齐(569年) 文景时期的邢制改革(废肉刑) 墨→城旦舂,鼻刀→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斩右趾→弃市 1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优待 2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死罪除外 标志: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 1盐、铁、烟酒专卖 2重农抑商 “告缗令” 3对外贸易:违禁物品:铁 兵器 马匹 铜钱 开辟“丝绸之路” 三公:丞相→大司徒 民政、财政、教育 太尉→大司马 军事 御史大夫→大司空 土木营造 监察制度 御史台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和侍御1八议《魏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官当《北魏律》《陈律》以官爵折抵徒罪-封建法的发展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根据丧服的5种等级确定刑罚轻重。 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越重 机1皇帝 2廷尉:司法审判 关 3 御史大夫:行政监察 法律监督 1、大理寺(北齐)大理寺卿、少卿 北周—秋官大司寇 2、御史台、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晋) 3、尚书台(晋) 司法制《春秋》决狱 2 讯狱:讯问被告 治狱:庭审案件 爰书:调查或3、度 据《春秋》“论心定罪”: 勘验笔录 “封守”:查封财产 4、 秋冬行刑 3 不直:故意加重减轻刑罚 纵囚:有罪不判 5、录囚 复核审录、监督检察 失刑:处罚不当、失其轻重 4 乞鞠:嫌疑人不服,要求再审, 读鞠:向被告宣读 注意:秦、汉时期“鞫”、“狱”不同。 法经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史 地方 司隶校尉和州刺史(州、郡、县) 尚书台 “三独坐”:御史大夫 尚书令 司隶校尉 1、举劾:公诉 告诉:自诉 1 起诉:告诉、自首、纠举告发 严禁:①越诉 ②卑幼告尊长 ③诬告 公室告:公诉,官府必须受理 2、复传:再审 鞫狱(对被告的审讯) 读非公室告:子盗父母,官府不予受理(清官不断家务鞫:宣读判决 乞鞫:上诉 事) 辞服:被告的口供 1、登闻鼓直诉:西晋、北魏、南朝→清朝 2死刑复奏:曹魏明帝 3、 刑讯制度化: 测立之法 鞭笞后罚站(南陈) 南梁—“测罚” 重伽、大杖(北魏) 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 李悝 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确立了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内容:篇名:盗、贼、网、捕、杂、具 A、危害,侵犯人身财产方面:《盗法》――偷窃; 《贼法》――杀人伤人 B、诉讼法: 《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 《捕法》――追捕盗贼 C、其他:《杂法》――“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D、总则:《具法》 3、历史地位 (1)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当时的成果、代表、总结。 (2)为后世奠定基础:①体例上:六篇直接为秦、汉继承;②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的内容大都为后世继承和发展。 魏晋南北朝重要律典总结 项目 律典 魏新律 晋律 北魏律 北齐律 陈律 北周律 篇数(条数) 18 20(602) 20 12(949) 20 20 结构 刑名 法例律 名例 刑名 法例 内容 八议 服制定罪 官当 重罪十条 官当 流刑分等 特点、革新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精简法律条文。“刑宽”、“禁简” 参考汉、魏、晋律特点的著名法典 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法条明审、科条简要 法制史系统表:隋 唐 宋 朝代 项目 指导 思想 隋 唐 1、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礼为内容,法为形式 2、宽简 稳定 划一 律 令 格 式 宋 (合并单元格多为唐朝内容) 编敕:汇编皇帝临时发布的特定敕令,宋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地位高于宋刑统 法律 形式 (新)汇编皇帝和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指律 令(制度、行为管理活动) 格(皇帝临时颁布的编例:挥)或审判的典型案例(断例) 敕令汇编) 式(行政组织规则、公文程式) 条法事类:(新)相关的敕令 格式及指挥、申明(法律解释)等,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 唐律特点:①“一准乎礼”礼法合一 特点) 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③用刑持平 ④立法技术高。 主要 2、编敕活动:《太平兴国编敕》 影响: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律典 3、编例活动:《熙宁法寺断例》神宗变法首颁 4、《开元律》唐玄宗 5、《唐六典》:第一部系统的行典 4、条法事类:南宋《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凌迟为法定刑 6、《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宋 “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7、《斗讼律》 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 5《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神宗时针对农民,替代《盗贼律》例:水浒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宋仁宗――《窝藏重法》 宋英宗――《重法》 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宋神宗――《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十恶★ ①谋反 ②谋大逆(毁坏宗庙、宫殿、陵寝) ③谋叛 ④恶逆(打杀尊亲属) 6《名公书判清明集》:诉讼判词~官府公文 ⑤不道(残忍的杀人、杀人全家) ⑥大不敬(盗祀神、御用器物或不敬) ⑦不孝(告3、《永徽律疏》★(唐律疏议)长孙无忌 发咒骂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 ⑧不睦(谋杀、卖、殴打、告发尊长) ⑨不义(杀长官老师) ⑩内乱(乱伦) 主要 ;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 罪名 1六杀:谋杀;故杀(无预谋,临时起故意杀人)误杀(杀错了人);过失杀(过失杀人);戏杀 《开皇律》★ 1体例定为12篇,500条律文; 2封建制五刑法定化; 3区分公、私罪(官当); 4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5完善八议:例、减、赎、当; 《大业律》 18篇,删去十恶 1、《武德律》:李渊,以《开皇律》为基 2、《贞观律》:标志唐基本法典定型 1折杖:将笞杖折为臀刑,徒、流刑折为脊刑配役一年,仅宋元2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暴力获取财物)、窃盗(秘密窃取)、坐赃(非因职有(慎邢思想) 务之便收取) 2刺配:杖刑、配役、刺面,原宽贷死刑 3保辜制度 刑罚 封建制五刑:笞(5)、杖(5)、徒(5)、流(3)、死(2) 3凌迟:首用于五代 → 南宋确立为法定刑 → 明朝入律制度化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合并论罪以重者论(吸收、竞合) 首犯称“造意”,随从者减一等 3自首(未被检举)、自新(已被检举):如数偿还的自首可免罪;不实、不尽也可减;重罪或无法挽回的不适用, 4类推原则:出罪(应减轻处罚)举重以明轻,入罪(应加重的)举轻以明重,相似情况相同处理 刑法 5老幼废疾减刑 原则 6累犯加重 7贵族原则(议 请 减 赎 当) 8化外人处罚原则:同国人向犯,依其本国法;异国人向犯依唐律,属地原则 9同居相隐不为罪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疑罪从赎 1、民事行为能力(仅良人具有) ①良人:士、农、工、商 ②贱民:官贱民、私贱民 ③丁年:副徭役、缴纳赋税 2、所有权:均田制①国家所有: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 ②私人所有:永业田、部分宅地 盐茶酒专卖制度—“常平盐”“互市监” 对外贸易制度:控制陆上贸易,开放海上贸易(第一次外贸征税,市舶使) 3、(1)买卖契约:大宗交易需“公验”。 民事 (2)借贷契约:①计息:出举 ②不计息:负债; 经济 ③“借”使用借贷; ④“贷”:消费借贷 法律 内容 4、(1)婚姻:①尊长主婚;②婚书聘财为要件;③良贱不婚 七出 三不去 义绝:拟制亲属间有杀、伤,必须强制离婚。 和离:夫妻感情不和,可自愿离婚,律法不惩 (2)家庭:封建家长制统治 (3)继承:①权位嫡长子继承; ②财产诸子平分,遗嘱优先 ③在室女可得未婚兄弟财产额的半份 5、租庸调法——两税法——量出制入 部 门 职 责 司法 司法审判:①审京师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②大理寺 机关 1、可重审刑部移交的地方死刑 (正副)、机构 正卿、少卿、 (正、丞、司直) 一、契约制度 1、 ①立契(红契制度、税契制度)确认土地所有权,收契约税; 2、绝卖-永卖、断卖;活卖-典 3、不动产的买卖契约 “先问亲邻”→“输钱印契” →“过割赋税” →“原主离业” 4、、典卖契约 钱主的典权~业主的权利(回赎期30年) 二、婚姻、继承制度 1、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遗产兄弟均分,在室女可得男子继承的一半 3、“绝户”:在室女3/4,继子1/4;出嫁女1/3,继子1/3,国家1/3 4、立继:夫亡妻在,立继从妻 命继:夫妻双亡,立继从尊长亲属 1、大理寺 司法审判大权 2、刑部 刑狱政令、复核全国死刑案件 3、御史台 2、刑部 尚书、侍郎 行政监察:①监督以上二部;②纠察百官违法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4、审刑院 知院事、祥译官 3、御史台 之事;③参与审理重案 (台院、殿院、察院) (曾替大理寺、刑部,神宗撤销)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由以上三部门长官会同审判; 地方大案派“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5、临时机构:制勘院 推勘院 司法行政:①复核大理寺徒、流案件; ②复核州县徒以上案件;③受理在押人申诉 监察御史 地方 1州(法曹参军、司法参军) 机关 2县(司法佐、史) 1告诉:①越级告诉、②直诉(邀车驾、登闻鼓)、③卑幼告尊长 诉讼 2回避制度 “推换制” 制度 3死刑复奏:3复奏,唐太宗京城改为5复奏 4法官责任制度 1.三省制。 中书省: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 门下省:审核驳正,交皇帝批准; 尚书省:接受皇帝的命 令,负责执行具体工作。(行政中枢总汇) 三官集体出任宰相 2.六部制。 吏部负责职官的任命、考课、管理等; 户部负责户籍与财政收入管理等; 礼部负责祭祀、礼仪教育科举等; 兵部负责六品以下武官的选授、考课、武举、军事行政; 刑部负责对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工作,负责对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工作。 工部负责土木、水利工程及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 3. 科举制度。 科举 门荫 法司)分离 2、翻异别推:翻供后换法官(别推)或换部门(别移)重审,不得过三次 3、务限法:为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民诉受理期限为10.1-2.01 一、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1、“二府”“三司” “二府”:中书门下(中书门下平章事)—最高行政机关 枢密院—最高军政机关 “三司”(计相):理财机关—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 神宗时淘汰三司归并户部,恢复三省六部原有权利 2、路 二、选任和考课制度 1、①科举取士:一经录取便任官~殿试为常制~“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规则,除诗赋外,进士科增加经义并设明法科 ②恩荫、荐选 2、管:代表品级和俸禄 职:文官的荣誉虚衔 遣:“职事”—差遣制(冗官之弊) 3、“四善”: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非懈 “三最”:治世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 4、①磨勘制 资历 ②历纸制 京—审官院 地方—考课院 提点刑狱司(州县以上)宋慈 《洗冤集录》 1、鞫献分司制:审“鞫司”(又称推司~狱司)判“献司”(又称行 政 制 度 4.任用制度。身、言、书、判。 通过者,称为“释褐”,即从此可脱去标志平民身份的褐衫,而身着官服了。 5.考课制度。 “四善二十七最法” “四善”,对各级官吏提出的四项要求: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二十七最”,则是根据不同的部门职掌、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别提出的27条具体的专业要求。 6.奖惩制度。 7.监督制度。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定型于唐代。 御史台是专门的、于一切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副,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有侍御史(纠察百官)、殿中侍御史(纠察朝仪)、监察御史(监察地方官吏)组成。 谏议制度,设立左右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补阙等谏官,对国家、法令的执行情况,以及最高统治者执行政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批评,甚至可直接对皇帝本人进行规谏。 8.休致制度。 致仕――退休,70岁 三、监察制度 1、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2、谏院(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和御史台合称“台谏” 3、监司(路):负责巡按州县 4、通判官(州级):“监州” 法制史系统表:元 明 清 朝代 项目 立法 思想 元 1附会汉法 2分而治之 明 1 刑乱国用重典 2 明刑弼教★(新): 借“弼教”口实,推行重典治世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邢弼教 清 详译明律 参以国制 “参汉酌金” 主要 律典 1《大札撒》 2《至元新格》:元第一部 3《大元通制》: 仿唐宋,定型(《通制条格》) 4《元典章》: 圣旨条例的汇编(地方汇编) “五服图”按六部划分—《大明律》 1《大清律集解附例》(第一部) 1、★《大明律》 ①以名例冠于篇首、吏、户、礼、兵、刑、工为构架(取消宰相) 2《大清律例》:乾隆五年颁行(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②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中国传统法典集大成者 3《大清会典》(五朝会典) 2、★明《大诰》(明朝特别法)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①内容为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效力高于大明律 “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 ②大量使用墨、刖、膑、宫等酷刑,体现重点治吏 ③空前普及,户户有一本,入科举(和语录一样普遍) 4则例(行规的总汇):作为重要的法律形式,是清朝的 创造,在行政管理方面起重要作3、《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先例 用 4、《明会典》:行典,仿《唐六典》正德、万历 5管理少数民族:理藩院 1充军:宋元时已经存在,明广泛应用 2廷杖: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行,杖责冒犯皇帝着 3奸党罪:斩刑 刑罚 肉刑:刺字 笞杖刑:以7为尾数(7-107) 族灭 死刑—凌迟、斩 1死刑:立决 监侯 2发遣刑:特创;徒刑以上文武,轻者可还;比充军重 1、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满族 刑法 原则 1、民族间的不平等(蒙汉异法) 2、同罪异罚 3、增加“强奸幼女”的罪名(10岁) 4、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①按民族设“官缺” 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重其所重(政治、经济犯罪刑罚加重)“其”唐律 轻其所轻(礼教风化犯罪刑罚减轻) ②旗人犯罪拥有和优待、 步军统领衙门~内务府慎刑司:一般旗人犯罪 宗人府:宗室贵族犯罪 户部现审处:民事案 2、“”—谋大逆 3、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民事 法律 内容 1 烧埋银-损害赔偿之债 “断罚出征” 1 教令权(惩戒权、送惩权) 2 订立婚书;元 首次对媒妁规范化管理。 2主婚权:明朝首次法律明确规定 3 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父兄弟婚” 3“男女婚姻,各有其时” 4 离婚或寡妇再婚丧失妆奁和继承财产 4奸生子继承权上升,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一、三法司 “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监察制度: 1加强监察立法 2严密 3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 4体现了民族歧视 刑部:司法行政与审判(代替大理寺) 大宗正府:可审判蒙古王公贵族(宗人府) 宣政院::掌管宗教、僧侣 中书省取代三省,下设六部 枢密院掌军事 科举,结束了以诗赋取士的历时,首创以程朱理学为内容的经义取士制度 1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各省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 3通政使司:收发各部门和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 4殿阁大学士→内阁大学士 5都察院(←御史台):全国设13道监察御史“巡按御史”,左都御史主,右都御使辅 6“六科”:六部各设都给事中,地方提刑按察使 7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时常派出尚书、侍郎一级的“巡抚” 8科举(八股)设国子监最高学府 “生员”(秀才)→“举人”(或荐为监生)→“进士” “大挑”↓→任官 籍贯回避制度,满60岁致仕,回乡称为“乡宦” 明太祖刘基 程朱理学;明宪宗,创立“八股”:明代宗开捐纳之先 检查制度:设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地方巡抚 二、厂、卫制度 东厂、西厂、内行厂 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北镇抚司专管诏狱 职权:①侦察缉捕;②监督审判;③法外施刑 三、申明亭:设于州县,张贴榜文;受理民事纠纷。 1、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圆审) 六部尚书+通政使司通政使、督察院左督御史、大理寺卿 2、朝审:对已决的在押犯人的会官审理(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3、热审:三法司+宦官会审囚犯 4、大审:(明独有)皇帝委派宦官一员+三法司共审,每五年举行一次 1、民事主体的变化 2、明确典、卖两种制度的区别,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典当无税) 3、严格宗祧继承的法定顺序;规定独子兼祧;遗嘱继承 4、颁布“禁海令”“迁海令” 5、盐、茶、矾官营专卖 司法 行政 立法 审判 制度 一、司法机关 刑部 “刑名总汇”—十七省清吏司、督捕司、秋审处、修订法律馆,最高审判机关 大理寺 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复核死刑案 都察院 少数民族事务:理潘院 理刑司 二、诉讼、审判 1严禁越诉 2审判回避 3卑幼不得告尊长,不得赴官陈控,狱中犯人不得告举他事 (亲亲得相首匿) 4、审判审结机关:①笞杖:州县;②徒刑:督抚; ③流刑、充军:刑部;④死刑:三法司 三、秋审制度: 复审全国斩、绞监侯案件 秋审:全国的监后案件,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处理:①情实:执行死刑;②缓决;③可矜;④可疑⑤留养承祀 法制史系统表:清末 律典、文件 《钦定大纲》 1908颁行 内容、特点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性文件。(“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1 分正文“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两部分,23条。 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实质:确认君主绝对权力,给封建君主专政制度披上“”的外衣 同期司法行政制度 1、咨议局:地方咨议机构。 2、资政院:咨询机构。 3、修订法律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主要大臣有沈家本、伍廷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2 《十九信条》1911 3 《大清现行刑律》 1910.05颁行 武昌后清抛出的又一个性文件。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刑政事务;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 3、实行审检合署。 1、改律名为“刑律”。 4、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2、取消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以性质分为30门。 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3、对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 4、改革刑罚:①废除残酷刑罚:凌迟、肉刑;②停止刑讯;③主刑:死(斩、5、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6、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 5、增设新罪名: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等 1、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1、抛弃“诸法合体”,为纯粹刑法典。 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 2、编纂形式改为总则和分则。 2、观审制度: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原告3、刑罚分为主刑(死<绞>、无期、有期、拘留、罚金), 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从刑(剥夺公权、没收) 4、采用西方刑法原则和术语(罪刑法定、缓刑、假释、正当防卫),删除比附、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是原有领事裁判权扩充。1876《烟台条约》 八议制度及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 3、会审公廨: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参加会5、《暂行章程》依旧保留许多封建旧律传统。 1911年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并未正式颁布实施。共分审;凡中国人内与外国人诉公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工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第一步民法典草案) 纵判决。 1868《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4、司法机关的调整:该刑部为法部,使行政和司法分离;1903-1907年,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制定的第一部商法典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5、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制度、民事案件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1907-1911年,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 制度;保释制度;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允许辩论,审判公开,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审判程序。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4 《大清新刑律》 1911.01 公布,但未施行 5 6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 《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 7 《大清商律草案》 法制史系统表: 南京临时1911-1912 北洋1913-1927 南京国民1927-1945 《天坛宪草》1913 一、《中华临时组织大纲》1911 ①内阁制;②采用三权分立 ①废除帝制;②实行总统制共和政体;③确立三权分 立 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文件 《袁记约法》1914 文件 《训政纲领》1928 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行使 《中华训政时期约法》1931 ①确立一党;②规定“五院制” ①总统制;②标志着军阀的全面确立 二、《中华临时约法》1912 “五五宪草”1936 未议决,但成为《中华》的蓝本。 近代第一部全面资产阶级先发文件 《中华》1947 《贿选》1923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 1、袁世凯权力:①责任内阁制;②扩大参议院的(2)政权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实际上用不权利③规定特别修改程序。 ①内阁制;②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蒋介石的个人统治2、特点:(1)明确宣示中华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的本质; (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式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性文件都充分;但《维(3)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持社会秩序的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又把抽象的大总统、副总统和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法机关,是司法机关。(4)规定了人民享有广泛(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权力和应尽义务;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经济之实。 《暂行新刑律》 ①在《大清新刑律》上稍加修改而成; ②取消皇室和《暂行章程》; ③改变部分文字词语 ④引用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 其后又颁行《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以适应袁世凯复辟的政治需要。 《中华刑法》1928 年旧刑法。 1935 年新刑法。 南京的诉讼审判制度: ①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②诉讼原则“自由心证: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纳,不是油法律预先做出规定,而是由法官的内心信念,依”心经“;来自由判断和取舍③实行秘密审判和陪审制度。④维护侵华的⑤实践中武断专横与法律文本中的民主法治精神相违背。 刑事特别法:《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治罪法》、《危害紧急治罪法》、 1939 年秘密发布的《党问题处置办法》。 1947 年颁布《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中华民法》29-3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1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2“民商合一”原则,除公司、票据、海商等实行单行法外,其他均订入债编。 3特点: ①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②继受法与固有法的结合 ③重在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④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封建色彩。 其他法令: 、《慎重农事令》。 刑事立1发展经济: 《保护人民财产令》2保障民权: 《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法 权私权文》、《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大总统令内务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 3文化教育方面: 《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 4社会改革方面: 禁烟、禁赌、剪辫、劝禁缠足、改革称呼旧制。 民事立法 1司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法官 2临时裁判所\\最高:最高审判机关 司法制3确立司法原则、公开审判原则 度 4确立律师制度、陪审制度 辩护 5禁止刑讯、体罚 1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二院司法:普通—民刑 平政院—行政诉讼 2四级三审制 审检分立 1、六法体系: ①基本法典,、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行(没有基本的法典)。②关系法规,条例、细则、办法等。③判例、解释例。“最高”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判例和“司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 2、三级三审制,普通分地方(县市设)、高等、最高三级。第三审为法律审。 3、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置于内。 法制史系统表:根据地 工农民主政权1927-1937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1931 1934年增“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是和左倾斗争的结果。 内容:① 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②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④规定了外交。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不承认帝国主义的不平等条 约。 意义 :① 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②同资产阶级的约法及旧中国反动制定的有根本的区别。③肯定了胜利成果,指出了斗争方向,尽管有“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文件。④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提供了宝贵经验。 《陕甘宁边区原则》 1946 《华北施政方针》1948.8 《中国人民宣言》1947.10 《中国人民布告》1949.4 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战争时期1945-1949 文件 《井冈山土地法》1928 ①没收一切土地;②以人口或劳力为标准均分 《兴国土地法》1929 民事 ①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和地主阶级的土地 (土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 立法 ①废除封建制度土地剥削制度。②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③规定土地所有权问题。不禁止土地出租转让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土地国有。有“左”的干扰,如“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五四指示”1946.5.4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等 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①公有土地归边区、私有土地在法定范围内可自由使用、《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 收益、处分 ①规定土改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②减租交租 其田。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③保障佃权 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④减租减息,低利借贷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破坏土地法大纲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刑事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条例》1934 ①分清首要和附和。 ②对自首、自新实行减免刑罚。 ③罪刑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 ④废止肉刑,实行人道主义。 ⑤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1刑法原则: ①与宽大相结合。②贯彻保障原则。③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2罪名:汉奸罪、贪污罪、破坏坚壁财物罪。 1犯罪种类:战争罪、反罪。 2刑法原则 “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司法制度 1、司法: 审判权与司法权在采取“分立制”,最高专管审判,司法人民委员会则专管司法行政。地方采取“合一制”。 2、司法机关:临时最高、省县区各级裁判部、军事裁判所、检察机关(审检合一制,设在审判机关内)。 3、四级二审制 4、审判公开 5、人民陪审 6、巡回审判 7、死刑复核 8、合议制度、辩护制度 9、劳动感化院 1、司法机关:三级三审 2、马锡五审判方式。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特点:①实事求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②贯彻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教育群众;③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3、人民调解制度法律化 调解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③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调解种类: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调解、司法调解。 调解范围:民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 处理方式: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 1、司法机关: ①人民:大行政区、省、县三级。 ②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庭 2、法制原则 废除法统和《六法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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