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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贵重仪器仪表使用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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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贵重仪器仪表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贵重仪器仪表的正常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贵重仪器仪表,应向管理员索要借用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和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即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条:在借用人和管理员之间交接时,应详细检查贵重仪器仪表的状况,并由管理员负责登记.

第四条:借用人借用工具发生工具损坏,遗失等问题时除有个别规定外,ﻫ由相应部门向公司负责。由综合办公室核实后,部门按照相关费用(参照第)赔付。

第五条:借用人应按规范要求使用、保管贵重仪器仪表。

第六条:借用人借用仪器仪表时须详细登记仪器仪表的附件,包括说明书,保修卡等文字附件及接头,连接线,电源线等硬件,归还时一并归还.

第七条:借用人如发现贵重仪器仪表有问题,应及时报告管理员,管理员进行检查以明确损坏原因。

第:损坏的贵重仪器仪表需要维修,由使用者填写相应的维修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由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贵重仪器的精度校正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九条:如贵重仪器仪表在保修期内进行维修,因保管人员使用不当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部门承担送修差旅费用或邮寄费的100%,对本人予以通报,并记入考核档案。

第十条:因个人保管使用不当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损失的,且仪

表超出保修范围的,由部门与当事人共同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仪表损坏或丢失,公司将追究当事人部门经理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借用人在使用期间,由于保管不当发生丢失或严重损坏,借用人需在24小时内及时报知部门经理和管理员以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借用人在休息或旅途期间保管不当或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丢失者,如在24小时内报失者,由丢失人折价赔偿;如未在24小时内报失者,公司予以降级或开除处分,同时折价赔偿。

第十四条:贵重仪器仪表在工地使用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发生转借,在转借时,一定要详细填写《贵重仪器仪表转借证明》说明仪器仪表转借时情况及附件情况,由双方签字,确保仪器仪表在良好状态下转借,并在24小时内将转借情况告知管理员(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以便管理员进行管理。如未及时通知管理员或双方不履行这一手续而出现问题(如:成本错摊),由最初借用者所属部门负全部责任。部门有权对当事人追偿由此造成的利益损失,(赔偿金额按计划财务部提供的折旧率等相关数据来制定)。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借用的贵重仪器仪表仅限于在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工作过程中使用,不能借给外单位人员从事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活动,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以上罚款.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借用的贵重仪器仪表不能用其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员工将贵重仪器仪表归还时,管理员要当面检查所有软、硬件是否完全无损,确定无故障后方可办理归还登记手续,如有遗漏,对管理员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如贵重仪器仪表出现故障,管理员知道后不予以追究,在其它

人借用时发现问题,由管理员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第十:各部门所属的笔记本电脑的维修费用由各部门自行负担。 第十九条:贵重仪器仪表归还后,由办公室管理员负责保管,在此期间,如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由管理员视情况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仪器仪表。

第二十条:员工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仪器仪表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

第二十一条:所有罚款均由管理员监督执行,罚款名单于每月20日前送交人力资源部,在被罚款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管理员应每半年清查核对固定资产情况,重新造册,并及时对仪表损坏或丢失等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如管理员未及时上报而造成的后果由管理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在综合办公室.

附:

公司原笔记本电脑使用及管理办法作如下变更:

1、 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属于公司,各部门享有笔记本电脑的使用权及管理权.

2、 各部门可对本部门笔记本电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配;如需跨部门调配,由各部门协调解决.如公司管理方式改变,需回收电脑时,将按此次部门分配回收,如发生短缺现象,由各部门负责赔偿。请各部门做好本部门内部

电脑使用管理工作。

3、 笔记本电脑使用权及管理权发生变动的,各部门应将笔记本电脑从原有项目调出,调剂给附表所列的所属部门。如不能调出笔记本电脑,或租赁或借用,由各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4、 自2005年1月1日起,公司不再负担笔记本电脑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由各部门承担。笔记本电脑的维修由各部门负责,综合办公室可协助维修,维修申请程序不变。如各部门委托综合办公室进行维修时,公司先垫付维修费,维修费列入各部门支出。

5、 私有化笔记本电脑按原制度执行。自2005年1月1日起,公司负担的租赁费用由使用部门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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