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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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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国土资源部等 [本刊讯]2OO7年12月3日,国土资源部、财政 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C-k: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 (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 《办法》规定,各地应根据土地市场的需要, 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 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 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有偿收回 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 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 用地。 入土地储备。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 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 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 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 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 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 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 备计划,报同级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 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 理部门备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 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 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 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土地储备。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 《办渤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 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 地储备。 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均可以 《办法》规定,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 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 市、县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 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 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按限 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 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 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 度。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 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 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 款,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 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 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 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 权。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 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 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交差价。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 《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 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 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 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2008.1期1 1总第325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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