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
术规范
篇一:烟气在线连续监测技术要求 SCS-900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
买方名称:卖方名称: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项目名称:签订日期: 技术协议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协议
买方:(需方) 卖方: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 (供方) 买、卖双方就 项目采购SCS-900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项目的技术内容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序言
1、 本技术协议适用于 (买方名称) 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满足该系统的功能
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2、 卖方提供的产品符合我国工业产品标准的要求。 3、 参照执行的有关标准: 3.1 3.2 3.3 3.4 4、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本技术协议为商务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商务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 系统组成
SCS-900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由颗粒物CEMS、气态污染物CEMS、烟气参数测定子系统、数据采集与分析子系统组成。通过直接采样分析和抽取采样方式,测定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同时测定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速、烟气含氧量,排放量;显示各监测参数的报表。 1、 烟尘监测
MODEL 2030烟尘测定仪;测定烟尘含量。包括: 1.1、测量探头 1.2、反吹系统 1.3、信号输出:4-20mA 2、气态污染物监测
2.1、ULTRAMAT23气体分析仪,具有自动校准功能。自动校准时间及周期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2.2、取样探头,具有自加热及温控功能。
2.3、温控伴热取样管线,取样管材质为聚四氟乙稀。 2.4、预处理系统包括:制冷器、排水泵、防腐取样泵、精密过滤器、电磁阀等。 3、烟气辅助参数测定子系统
3.1、氧气、温度、压力、流速等在线监测仪器。 4、系统控制、数据采集及数据处理系统 4.1、数据采集系统硬件(计算机)
4.2、雪迪龙烟气监测控制系统软件V1.0:PAS-DAS V1.0. 第三条、 卖方提供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服务 1、采样系统
采用完全抽取法,所有采样管线及接头满足该工程的防腐要求。 1.1、采样探头
专用电伴热式取样探头(安装在烟道上),含取样和吹扫单元,加热温度控制在140-160℃,镍钛合金过滤器过滤精度为5μm,将烟道中绝大部分尘埃挡在过滤器之外。 1.2、采样管线
加热取样线是连接探头和预处理系统的连线,采用电伴热形式,中间样气管采用F8聚四氟乙烯耐腐蚀软管,另含一根F6聚四氟乙烯耐腐蚀软管作为探头校准管。采样管内温度控制在140-160℃,使得烟气中水含量以蒸气状态存在,防止水结露与SO2生成酸,并有温度报警装置。
2、SCS-900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技术指标:(以下根据买方要求测量的数据值提供设备技术指标) 2.1颗粒物测试仪:
测量范围: 0-500mg/m3 ;精确度(%):≤±2% 2.2 SO2/NO/O2分析仪:
测量范围: 0-500-2500 ppm(O2:0-5-25%) ;精确度(%):≤±1% 2.3烟气温度监测仪:
测量范围: 0-300℃ ;精密度:≤±1% 2.4烟气流速测试仪:
测量范围: 0~40m/s; 精密度: ≤±2.5% 2.5压力监测仪:
测量范围: -10+10 KPa ; 精密度:≤±1% 第四条、 质量保证和检 验
1、出厂测试:
在装箱前,卖方出厂前完成CEM系统的全部检验,调试。确保CEM系统是合格的。 2、启动测试 :
设备安装完毕,经卖方技术人员初步调试以后,进入启动运行期,进行启动调整和数据标定;买方应确保启动期间的合理运行工况及仪表供电; 3、性能测试:
卖方保证CEM系统的性能满足行业标准,验收按国家火电厂验收标准进行。 第五条、 供货范围
1、提供1份完整的操作/维护手册,包括启动、运行、校正、日常调整和关闭的所有阶段。
2、提供在烟道或烟囱上安装设备的要求或示意,包括采样孔的数量、尺寸和位置及硬件定位的安装示意图等。
3、烟道或烟囱开孔尺寸图、仪表间布置示意图在合同签订并且买方提供完善的现场工况后,一周内交付买方。 第六条、 需买方配合的主要工作
1、 货到现场前买方应完成仪器间的建设及装修工作。操作间面积不小于3M*2.5M,净高不
低于2.5M;操作间工作温度应常年保持为18-28℃,如果达不到此要求,应安装空调,若因温度过高或过低造成的仪表故障,买方需承担责任。操作间应做好防尘防震处理,同时把仪表气接至现场安装平台,仪表气要求洁净干燥,压力为4-7公斤,用量为0.6 m3/min。
2、 货到现场前应完成仪表间的配电,配电要求:220VAC,50Hz;2KVA+40W*L(L为采样管
线长度),仪表间应提供接地装置,在货到现场前,买方应将接地装置完善,确保接地电阻小于4Ω。
3、 买方需按照卖方提出的相关示意图要求,在设备进厂前3天完成采样监测点的打孔、法
兰预埋、监测点平台(含爬梯、护栏)的搭建等安装准备工作。监测点平台承重应在300Kg/m2以上,并做防滑处理。 4、 买方需按照卖方提供的示意图要求,在卖方指导安装人员进场前完成从监测平台到仪表
间之间的管线桥架及电缆铺设工作;所有连接电缆桥架由买方负责。
5、 安装时卖方派1名工程师负责现场安装指导工作,买方需派2-4名人员参与设备安装、
调试、启动、验收、在此过程中卖方对买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所有设备的现场就位安装工作由买方负责,卖方调试工程师负责现场安装指导。 第七条、 联网及信号传输
1、联网:如需要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买方应提供当地环保部门的通讯协议,以便卖方的
CEMS能与环保部门联网,卖方预留通讯接口,联网设备由买方负责提供。 2、信号传输:CEMS系统需要给厂方DCS预留模拟量信号接口。 第、 质量保证期
1、 卖方对CEMS系统提供的质量保证期为自交货之日起14个月或安装调试合格后12个月
(以先到为准)。在质保期内如CEMS系统发生问题,卖方保证在48小时内响应,提出解决方案。
2、质量保证期满后对CEMS提供终身有偿服务。 第九条、 工作接口表
篇二:烟气监测平台技术规范摘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法(试行)》HJ/T76-2007相关条例及要求,特做以下方案:一、烟气检测平台技术标准:1、位于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设备的下游;2、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的影响;3、烟道振动幅度尽可能小;4、安装位置应避免烟气中水滴和水雾的干扰;5、安装位置不漏风;6、安装烟气 CEMS 的工作区域必须提供永久性的电源,以保障烟气 CEMS 的正常运行;7、采样或监测平台易于人员到达,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日常维护和比对监测。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 米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 Z 字梯/旋梯/升降梯;
8、为室外的烟气 CEMS 装置提供掩蔽所,以便在任何天气条件下不影响烟气 CEMS 的运行和不损害维修人员的健康,能够安全地进行维护。安装在高空位置的烟气 CEMS 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雷击事故,做好接地,以保证人身安全和仪器的运行安全。9、 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10、 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对于颗粒物 CEMS, 应设置在距弯头、 阀门、 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4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2 倍烟道直径处; 对于气态污染物 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 阀门、 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2 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0.5 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 其当量直径
D=2AB/(A+B), 式中 A、 B 为边长。 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尽可能选
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在烟气 CEMS 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等按GB/T16157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要求确定, 以供参比方法测试使用。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11、为了便于颗粒物和流速参比方法的校验和比对监测,烟气 CEMS 不宜安装在烟道内烟气流速小于 5m/s 的位置。13、火电厂湿法脱硫装置后未安装烟气 GGH(气-气换热器) 的烟道内, 由于水份的干扰,颗粒物 CEMS 无法准确测定其浓度,颗粒物 CEMS 可安装在脱硫装置前的管段中。 二、烟气检测平台位置符合国家《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标准相关规定。平台爬梯选用旋转爬梯或Z字型爬梯,爬梯的宽度范围为不小于900mm,爬梯与水平面夹角角度不得大于45°。二、取样孔1、采样孔内径不小于80mm,采样孔伸出烟道壁外不锈钢管长不大于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道帽封闭。2、点测量 CEMS 的测量点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2.1颗粒物 CEMS 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直径的 30%,气态污染物 CEMS、氧气 CMS 以及流速 CMS 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 1 米;2.2位于或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3、 线测量 CEMS 的测量点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1颗粒物 CEMS 的测量点位所在区域离烟道壁的距离不小于烟道直径的 30%,气态污染物 CEMS、 氧气 CMS 以及流速 CMS 的测量点
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 1 米;3.2中心位于或接近烟道断面的矩心区;3.3测量线长度大于或等于烟道
断面直径或矩形烟道的边长。三、采样平台1、为便于CEMS的维护、运行和标准分析方法取样比对,需设置永久、安全、便于采样、测试的操作平台。操作平台宽度(平台外侧至烟囱/烟道的距离)与长度应能保证标准分析方法采样正常方便操作。操作平台与地面之间应易安全通行,当设置之字形楼梯、分段爬梯时,爬梯宽度应不小于0.9米。采样平台为检测人员工作而设置,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的操作。平台面积不应小于4.5㎡,并应设置不低于1.2米的护栏,和100mm的挡脚板,平台设计宽大于1.5米,长3米弧形设计安装,便于现场操作,符合标准相关要求。2、取样设备上部应装设防雨罩,避免恶劣天气对检测设备造成损坏。3、监测平台上安装220v三相电源插座4个,便于现场检测设备电源需求。4.人工取样平台底部脚踏部分要防滑、防坠物、不能存在积水结冰。
篇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审核和处理规定(试行) 前 言
为了确保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准确性,规范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审核和处理工作,依据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和HJ/T75-2001《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以及《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通
信规范(试行)》一并作为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实施的技术规范。
本规定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规定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定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数据审核和处理规定(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传输到市环保局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审核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重点污染源范围内的火电厂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及生活垃圾焚烧炉等固定污染源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数据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76—2001 大气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 冷态检验
在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中用零气、标准气体对一次性仪表进行定期的校零、校标、线性检查、响应时间检查等项检验为冷态检验。 3.2 参比方法
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3 热态检验
在排烟管道中用参比方法对大气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进行准确度、线性校准、相对误差等比对校验分析工作为热态检验。 4 数据审核 4.1有效数据
符合《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在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条件下,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为有效数据。但不包括符合第4.2条规定的无效数据。 4.2 无效数据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在校正、校验或检测器污染、故障等原因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发生异常值(该异常值的发生可能是瞬时的或连续的时间段),或未经校验、未经定期校准以及固定污染源处于闷炉/停炉等生产工况时产生的监测数据无效。(无效数据不参加数据有效率统计。)
4.3 有效小时均值
1h内不少于45 min的有效数据的整点平均值。 4.4 有效日均值
1d内不少于18个有效小时均值的平均值。 4.5 有效月均值
当月内不少于22个有效日均值的平均值。 5.数据的处理 5.1 缺失数据的处理
由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时的数据处理规定。
5.2 在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达到规定的正常运行时间后,缺失数据的处理方法见表1。即:
a. 任一参数的自动监测数据缺失在24h以内(含24h),缺失数据的弥补按缺失前1h该参数的有效小时均值和恢复后1h该参数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见表1。
b. 任一参数的自动监测数据缺失超过24h时,所缺失数据的弥补按缺失前该参数720运行小时的最大有效小时均值计算,期间的替代值不参与统计。 表1 缺失数据的处理方法
注:HB/HA表示中断前一小时和中断后一小时。 5.3 校准和校验时数据的处理
5.3.1 定期保养和校准(冷态检验)时的监测数据按4.2 规定处理。
5.3.2 进行校验(热态检验)时,如发现烟气连续监测数据与参比方法监测数据不相符时,以参比方法监测数据为准。 5.4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维修时数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