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系统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教育系统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214号)及省教育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XX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教师[2008]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岗位设置科学,运行管理规范,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坚持以人为本,结合实际情况,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出发点,不排资论辈,避免岗位“终身制”,实现“竞聘上岗”,维护广大教职工的根本利益,逐步建立适合教育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岗位总量与岗位结构控制原则
各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型、功能、职责和任务等因素,进行岗位总量、人员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的控制。岗位总量不得突破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编制额度。
(二)按需设岗与科学高效原则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事业发展情况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要体现结构优化、高效合理的原则,做到层次分明、组合优化。
(三)动态管理与依法管理原则
各单位应当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内,根据事业发展和功能变化的需要,对设置的岗位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与事业发展相适应.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系统经市编委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都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本系统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自主聘用人员或临时用工人员,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人员范围。
(四)涉及实施范围单位中的领导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岗位类别设置
教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
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教育系统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教育管理研究、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学、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各事业单位的规格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共划分9个等级。高级教师岗位分为3个等级:高级讲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分为3个等级: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分为3个等级:助理讲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教员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普通中学校教师岗位共划分9个等级。高级教师岗位分为3个等级: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分为3个等级: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
岗位分为3个等级: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3、小学教师岗位共划分6个等级。中级教师岗位分为3个等级: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分为3个等级: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幼儿园教师岗位等级划分,参照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并对应其岗位等级。
小学、幼儿园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标准确定五级至七级。
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应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管理的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特设岗位设置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进行。
(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设置为:
1.各中小学幼儿园等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为:
(1)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
(2)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0%。
(3)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相关研训机构等的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
2、各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在进行岗位总量目标比例的考虑既要符合相关文件精神,又要立足本单位当前实际,结合本单位事业持续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比例关系.
3、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在编制数以内的,按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超过核定编制数的,按核定编制数计算。
(三)各类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局相关要求确定。各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应当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行政级别确定。未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行政级别的事业单位,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为:
(1)我市教育系统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
的结构比例,按《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规定的通知》(琼人劳保职[2000]8号)的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3)乡镇以下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由乡镇中心小学集中。
3、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技术等级结构比例管理,一、二、三级岗位的总量一般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以内,一、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以内。
六、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三类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校(园)长任职条件,应根据相应学校(幼儿园)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符合有关校(园)长的要求,并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教师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按照《XX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琼人劳保专[2007]14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3、具备教师岗位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应聘学校教师岗位,原则上聘用到对应的教师初级、中级或高级岗位的起点等级;晋升到高一等级岗位,须在下一等级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
(1)五级教师岗位(中学高级一级教师岗位、高级讲师一级岗位),须在六级教师岗位(中学高级二级教师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能出色胜任教育教学等工作,从事的工作有显著成绩。
(2)六级教师岗位(中学高级二级教师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须在七级教师岗位(中学高级三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能较出色胜任教育教学等工作,从事的工作有较好成绩。
(3)八级教师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讲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须在九级教师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能较好胜任教育教学等工作,从事的工作有较好成绩。
(4)九级教师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须在十级教师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
位、讲师三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能胜任教育教学等工作,从事的工作有一定成绩。
(5)十一级教师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须在十二级教师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能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从事的工作得到好评。
(6)十二级教师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须在十三级教师岗位(员级岗位、教员岗位、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核。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七、岗位设置程序
(一)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事业单位按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单位内设机构及名称、岗位种类及具体岗位名称、岗位人数及领导职数、岗位职责说明及聘任方式方法、岗位补充形式及岗位聘任管理等),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
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二)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所确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岗位聘用
(一)各单位的岗位聘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根据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各单位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等决定。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要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四)根据学校(幼儿园)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技能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五)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六)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对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规定的单位,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已取得或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用到相应岗位,才能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以及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又一重大人事制度改革,涉及到全体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各单位要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努力使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更加科学化,更具可操作性.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宣传教育和组织动员,深入细致
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正确理解国家,明白改革的目的和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思想问题和认识问题。各学校要及时掌握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顺利实施.
(三)落实责任。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并进行聘用。
(四)严明纪律。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行为,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学校,人社、教育、财政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