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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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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但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抚养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然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规定。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并对赠与物瑕疵负责,若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赠与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赠与合同的不可撤销的情形

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赠与不可以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1、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2、赠与物已经交付的不可以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如向灾区捐款),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六百五十【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赠与合同的不可撤销情形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不履行抚养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给予受赠人的合同,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可撤销。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规定。赠与物已交付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并转移所有权,对赠与物瑕疵需提供担保。赠与人故意隐瞒瑕疵或保证无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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