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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哪些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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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所谓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补偿损失为条件,依法强制取得其他主体财产的行为。所谓征用,是指国家在特定的紧急状态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其他财产主体财产的行为。
征收征用都是国家的强制行为,都是对其他主体合法财产权的,但它们之间并不相同。主要表现如下:
1、前提有所不同。
征收和征用的前提虽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征收的前提范围相对宽泛,征用的前提范围主要限定抢险、救灾等突发的紧急状态。
2、对象有所不同。
从理论上讲,其他主体的各类财产权均能成为征收的对象,但土地等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权通常有可替代性,国家即便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公共利益,也完全可以市场上购买,无 须借助强制性手段,故征收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
综上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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