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见准据法表述公式有: |
(一)属人法。传统上属人法是以当事人国籍和住所为连结点一个准据法表述公式。属人法通常见于处理人身份、能力、婚姻、亲属和继承等领域法律冲突。法国家多以当事人本国法为当事人属人法,英美法国家多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当事人属人法。多年来,部分国家立法尤其是国际条约已开始采取“惯常居所地法”作为当事人属人法。法人属人法关键为法人国籍国法。 (二)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所在地方法律。常见于处理物权方面、尤其是不动产物权方面法律冲突。 (三)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或行为损害结果发生地)所属法域法律。1、协议缔结地法。通常见于处理协议方法、协议内容有效性等方面法律冲突问题。2、协议推行地法。3、侵权行为地法。4、婚姻缔结地法。通常见于处理婚姻关系方面法律冲突,尤其是婚姻形式要件方面法律冲突问题。5、立遗嘱地法。 (四)地法。过去多用于处理涉外诉讼程序方面法律冲突问题。 (五)旗国法。常见于处理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涉外民商事纠纷时法律冲突问题。 △(六)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是一个“主观性连结点”。又称为“意思自治标准”,是当今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协议准据法首要标准。 (七)和案件或当事人有最亲密联络国家法律。是把多种客观原因经由法官主观判定加以认定一个“准据法表述公式”。往往作为一项总指导标准在有些国家国际私法立法中发挥着这一准据至高无上作用,有时又作为一项对多种既定冲突规范起校正作用准据法表述公式。 法表述公式既可在制订相关冲突规范时预先由立法机关加以确定,亦可作为授权性规范在立法中交由在审判活动中自主认定。P.56~P.57 |
连结点,又称为连结依据或连结原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 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一个事实原因。其法律意义表现在: (1)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和某一法律联络起来一 个纽带或媒介。 (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应了该法律关系和某一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 实质或合理联络或隶属关系。P.58 连结点选择是国际私法立法一个中心任务。P.58 在18《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前,欧洲国家一直是采取住所地确定属人法。18《法国民 法典》率先改用国籍作为确定属人法连结点。在很多国家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公法中越来越 多地出现了采取“惯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连结点做法。P.58 连结点软化处理就是经过在冲突规范中要求多个可供选择连结点或要求含有弹性或灵 活性连结点等,来克服传统冲突规范僵化和呆板缺点。P.59 基于地缘原因选择连结点极难套用于互联网交易中。P.59 法律选择方法有以下多个: 一、依法律性质决定法律选择。起源于巴托鲁斯法则区分说。 二、依法律关系性质决定法律选择。起源于萨维尼首创理论。很多学者认为当今法律关 系重心说、最亲密联络说等学说全部是萨维尼“本座”说新发展。 △三、依最亲密联络标准决定法律选择。这种方法应该说是吸收了萨维尼理论中精华, 克服了其理论中不合理成份。为了降低法官在利用最亲密联络标按时主观任意性,现在很多 国家立法,首先在制订冲突规范时,尽可能地选择和法律关系有最亲密联络连结点;其次合 适地或合适地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中国冲突法立法关键在以下几方面明确采取了最亲 |
密联络标准:涉外协议法律适用,涉外抚养关系法律适用,指定多法域国家法律为准据法时 法律适用,国籍住所和营业所发生主动冲突时确实定问题等。(多) 四、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选择。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柯里提出。 五、依案件应取得结果决定法律选择。是一个主张结合冲突规范就相关国家实体法规则 直接进行选择方法。由美国学者凯弗斯提出。她主张在选择应适用法律时,应考虑法律 适用结果。而适使用方法律结果应达成两个标准:一是要对当事人公正;二是要符合一定社 会目标。所以,在进行法律选择过程中,首先是要审查诉讼案件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其 次要仔细比较适用不一样法律可能造成结果;最终是衡量这种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和是否 符合社会公共。这种法律选择方法也可称为“结果导向”。 六、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认可和实施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一个判 决需要得到外国认可和实施,地国法官在法律选择过程中也就不得不考虑相关国家将会 对判决作出反应。 七、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是由16 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率先提倡,是关键 适适用于协议领域一个法律选择方法。但最近,部分国家立法或司法实践和国际条约已开始 在侵权、婚姻家庭(如离婚)和继承领域有地采取意思自治标准。P.60~P.63 冲突规范之间冲突大致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两国冲突规范“范围”所使用概念即使相同,但指导准据法连结点却不相同。对这 种冲突,学说上称之为冲突规范之间“公开冲突”。 (2)两国冲突规范,不仅“范围”所指相同,而且用以指定准据法连结点也相同,不过 该两国对连结点认定或解释却不相同。有学者认为这仅属连结点解释冲突,而不是识别冲突。 |
△(3)两国冲突规范“范围”和“连结点”完全相同,而且对连结点解释也完全相同,可 是对“范围”所包含事实情况在法律上“定性”或“归类”不一样。这被称为冲突规范“隐存冲突”。 P.63~P.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法律见解或法律概念,对相关事实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 入特定法律范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法律认识过程。它包含亲密相关两个方面: 一是依据一定法律正确地解释某一法律概念;一是依据该法律概念正确地判定特定事实法律 性质。P. 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一样国家法律见解或法律概念对相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 抵触或差异。国际私法中识别问题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丁相继于11 年和17 年提出。卡恩将这种冲突称为“隐存冲突”,巴丁称其为“识别冲突”。P.65 简述识别冲突产生原因。P.65~P.66 (1)不一样国家法律对同一事实给予不一样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造成适用不一样冲 突规范。 (2)不一样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概念内涵了解不一样。 (3)不一样国家法律往往将含有相同内容法律问题分配到不一样法律部门。 (4)因为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不一样,不一样国家有时含有不一样法律概念或一 个国家所使用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情况。 传统见解认为只有冲突规范“范围”所包含问题,才是识别对象。P.66 对要处理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是法官援引冲突规范时应首优异行一个步骤。P.66 因为识别问题本身复杂性,立法中明文要求识别依据国家较少,识别依据关键由法官自 由裁量。但为了不致让法官进行“不老实识别”,学者们提出了不一样主张:△1、地法 |
说。由德国学者卡恩和法国学者巴丁首倡,为很多国际私法学者所赞同,并为多数国家实践 所采纳。主张依地法进行识别理由关键有: (1)国所制订冲突规范是它中国法,所以其冲突规范中所使用名词或概念含义,均只能依据受理案例所属国家中国法同一概念或见解进行识别,不然便有损国立法 和司法主权。 (2)法官依据自己最熟悉本国法进行识别,简便易行。 (3)识别既然是援引适用冲突规范前提,在未进行识别前,外国法还未取得适用机会,所以除适使用方地法外,并没有其它法律可供适用。1928 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6条、1971 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7 条、1991 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078 条、1999 年《白俄罗斯民法典》第1094 条、1979 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 条、1998 年《突尼斯国际私法》第23 条等,均主张以地法为主进行识别。(多) 2、准据法说。为法国德帕涅和德国沃尔夫所主张。她们认为,用来处理争议问题准据法,也是对争议中事实问题性质进行定性和分类依据。 3、分析法学和比较法说。为德国拉贝尔和英国贝克特等所主张。 4、个案识别说。由前苏联学者隆茨和德国学者克格尔等人提出。 5、功效识别说。德国学者纽豪斯提出。我们认为伴随国际社会本位观念在国际私法中导入,“不老实识别”理应得到抑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在大多数情况下,识别多得首先依地法进行。但不能只考虑地法,而应从国际私法公平合了处理纠纷角度,考虑将相关 问题或事实情况归入哪一法律范围更符合其本身性质和特征,更能兼顾“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P.66~P.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