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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贸易术语FOB和CIF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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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
术语







装货































E

EXW











无义














FCA

(发货)

[
厂交

(指
定地
点)





有义
























F
(关键运费未付)

FCA















在卖
方所
在地
交货:有义
务;
在其
它地
点交
货:
无义
务卸

(在
运输
工具





























上交
货)










[货交
承运人(指定地点)1980
年引入

买方





交货























FAS

卖方








交货




















[船边
交货
(指定地点)

买方





交货




















FOB

卖方






越过
船舷



















FCA

[船上
交货
(指定地点)

买方





越过
船舷


























跨境


















运输








C
(关键运费已付)

CFR













有义





















CPT

[成本
加运费
(指定
目标港)]












无义











CIF















有义
务(最低险
别)























CIP

[成本
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标港)]












无义

















CPT















无义






















[运费
付至
(指定
目标地)]










无义










CIP















有义
务(最低险
别)

























[运费
保险费付至指定目标地]










无义






D
(抵达)

DAF






















运至
边界

















































[边境
交货
(指定地点)]









无义







DES















无义




















[目标
港船上
交货
(指定
目标港)]










无义






DEQ













无义




















[目标
港码头
交货
(指定
目标港)]










无义









DDU
















无义

















[未完
税交货
(指定
目标地)]















DDP
























无义

















[完税
后交货
(指定
目标地)]














案例

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成交,结果在目地港卸货时,发觉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

货物有被水浸过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因包装破

裂造成里面货物被水浸泡。请问,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易义务为由向卖方

索赔?



答:不能够。FOB贸易方法下,责任风险划分是装运港船弦。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

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也就是说,过了船弦界,就不是卖方责任。

风险控制

因为FOB是买方负责海运定舱,货代为指定货代,所以FOB付款方法最好选择T/T(预付款),

起码得争取到一定预付,这么才能确保安全,有些国家风险比较高,常常发生买方和指定货代相互

勾结,无单提货,或私下放提单给客人,这么对卖方风险太大,所以要坚持做全金额TT预付,所以TT

付款方法和FOB贸易术语是一组常见组合,能够有效控制该贸易术语下潜在风险!欧美选择FOB

较多!

FOB下出口运输风险提议

因为货物出口中海运是关键运输方法,且大部分出口采取是FOB交易方法,依据《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在FOB价格术语下,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

着买方必需从该点起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一切风险。依据上述版本要求,买方必需自行付费签订

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协议,而卖方必需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根据该港习惯方

法,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上。货物在越过船舷前发生风险由卖方负担,而在越过船舷以后发

生风险和费用则由买方负担。

FOB价格术语下,尽管海上运输相关工作是应由买方来完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

是由买方委托卖方(出口方)来完成,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卖方面临更大商业和法律风险,笔

者从实务操作中对怎样预防和降低风险提出以下提议,供对外贸易企业参考。

一、货代和船企业选择。在实践中,因为未经正本提单持有些人指令或授权而出现无单放货

情形较多,造成货主(卖方或正本提单持有些人)利益受损(持有提单而货已经落空)情况较多,

故怎样使得正本提单持有些人能有效追索到侵权(或违约)方,使受损利益得到填补成为一个很

现实问题。因为现实中往往提单签发人代表国外船企业(或无船承运人)或国外货代,且在提单

持有些人对侵权人(或违约方)官司打赢后,往往无法实施,故提议选择信誉好、实力强在中国

当地地方有办事处,且有定时航班来往于中国港口船企业或贷代,这么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权益受

损之情形,亦能够采取诉讼保全,方便以后打赢官司后生效判决实施。



假如托运人(或卖方)选择了特定船运企业或无船承运人,或要求由中国有实力货代签发提

单,但取得提单却是卖方未指定船企业或货代签发,托运人能够要求签发提单人重新签发由指定

船运企业或货代签发提单,假如此要求未获满足,则能够向海事申请要求更正。

二、提单选择。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出口商愿选择记名提单,认为这么不会造成因提单遗失

而产生货被她人提走麻烦,而直接能够将货交付给买方(或收货人)。却不知这么意味着买方商

业信誉风险,直接要由卖方来承受。因为,记名提单只有二个功效,即只能表明卖方(代表买方)

和承运人建立了运输协议关系,及承运人(或其代理)收到了货物,起到货物收据作用。和凭指

示提单相比,它缺乏了最关键作用,即物权凭证作用。所以,一旦承运人无单放货,让记名提单

载明收货人无正本提单提走了货,卖方就往往不能以正本提单尚在手上为由向承运人或提单签发

人主张权利,这在英、美法系下尤其如此。所以提议在记名提单和凭指示提单选择中,还是

以选择凭指示提单为好。因为凭指示提单除了含有记名提单二项功效之外,最关键一点是凭指示

提单含有物权凭证功效。因为在凭指示提单条件下,一旦货被无单放掉,托运人(或正本提单持

有些人)能够凭正本提单主张权利,且会得到法律保护。而且一旦碰到提单在邮寄过程或因其它

原因遗失时,即可立即向海事申请公告催告,申明作废。

三、提单中托运人记载。因为FOB情况下,承运人由买方指定,货一旦装到指定装船地点就

由买方自行办理订舱等事宜,而卖方也往往受买方委托代办这些,而往往买方要求将托运人写成

买方企业。这往往会造成在无单放货情况下卖方极难证实卖方权利人地位,因为往往会认为托运

人是权利人。在此种情况下,提议将在提单上托运人名称写成卖方,方便在无单放货情况下,能

直接在提单上表现权利人地位。

四、对于买方指定船企业或提单签发人慎重考虑。因为在FOB交易条件下,买方有义务指定

船企业或货代,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十分慎重对待买方此项选择,尤其是假如买方指定是买方所

在国无船承运人或货代自行签发或委托出口方中国货代代为签发提单情形。国外信誉不佳买方往

往会利用上述情形欺诈中国卖方。因为一旦国外买方或其串通货代在骗到货物后,便会想方设法

将货卖掉,然后想措施将企业注销或歇业,甚至将企业掏空,留下一个空壳,在此种情况下,受

害人(权利人)处无保护状态。所以,除非买方已付清全部货款,不然应和买方商议选择卖方中

国有实力和信誉好承运人及货代,方便发生无单放货情形时,能找到责任方,并使损失得到填补。



五、无单放货和外汇核销及索赔关系。无单放货事实,是确定向提单签发人或承运人进行索

赔前提。实践中,往往要搜集到无单放货证据不轻易,尤其是依据最高人民颁布证据规则对

原告证据要求很高,所以要搜集到无单放货证据往往有很多难度。证实到哪一步才算无单放货事

实成立,需区分情况,分别对待。笔者认为,以下多个路径是可供考虑和选择。第一,是调查集

装箱周转状态,即在无法证实(但有合理理由怀疑)无单放货情况下,最为有效捷径是向相关船

企业调查装货集装箱是否仍然在目标港或已被启封处于周转状态。通常说来,相关船企业对于其

特定编号集装箱周转状态全部有对应统计,经过律师或调查,通常能调查得到。通常说来,

cyto cy(整箱交货)情况下,箱子已启封处于周转状态,能够初步证实无单放货,除非船企业

能证实经合理催告无人提货,将箱内货物在目标港处于合理保管状态,但此时举证责任在船企业

或提单签发人一方。第二,是直接凭提单到目标港提货。这是最为有效证实无单放货路径。在凭

正本提单到目标港无法提到货情况下,应要求港口当局或船企业在当地代理机构出具书面证实,

说明货已被提走。而假如目标港在中国境外,则应到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或中国委托公

证机构申请对已放货证实认证(公证),因为从法律上讲,对于来自于国(境)外证据,只有经

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或中国委托公证机构认证(公证),才能在中国作为有效证据使

用。第三,当然是由提单签发人或实际承运人,出具证实,认可货已被放掉。但这种做法可能性

较小,因为往往承运人或提单签发人不愿将自己置于可能被诉境地。但也有可能对于一家有实力

讲信誉船企业来讲,会如实通知。此时可能情形是船企业放货时,提货人出示提单复印件或副本,

且提供了一家有实力银行出具保函,故即使被诉,也能得到追偿。当然在确定无单放货路径时,

不仅仅局限于上述这些。

六、对比选择购置保险。对于出口运输来说,货物运输保险必不可少。为了防范在走出国门

时碰到多种风险,王先生提议最好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相对于以往昂贵费率,繁琐操作来说,现

在货物运输保险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时代,不仅费率普遍下降,操作过程也大大简化,王先生介

绍说,现在互联网发展迅猛,部分常常在网上处理业务外贸人员会选择在线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实际投保货运险时最好先对比多家保险企业产品,择优选择。

CIFFOB区分及利弊

FOB(free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但在和北美国家交易时候,应在FOB后面+vessel表示船上交货)所以,卖方

在协议要求时间和装运港口,将符合协议要求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并立即通知买方即可。以

后运费和保险费和卖方无关。

CFR(costand freight 以前叫C&F,90通则》改为CFR)成本加运费,是卖方负责办理货物

运输,并负担运至指定目标港运费,在协议要求装运港和要求装运期内装船,通知买方、提交相

关单据并负责清关后完成交货义务,不负责办理保险。

CIF(cost,insurance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顾名思义就是比CFR条款多了保险费用.即卖方全部要负责签订从启运地

至目标地运输契约,并支付正常运输费用,在CIF术语中卖方更要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支付对应

保险费。

二者相同点:

1)这些条款交货地点全部在装运港,而且全部适适用于水上运输方法。

即使是CIF负责了保险费用,不过风险转移全部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也就是说,过了船舷,

没卖方什么事情了。

3)为了明确装船费或卸船费负担问题,也为了让复杂交易简单化,这三种术语全部有其对应变

形。

4)按这些术语成交协议均属于装运协议(shipmentcontract)

利和 弊:

选择以FOB价成交,在运费和保险费波动不稳市场条件下有利于自己。但也有很多被动方面,

比如:因为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多种情况造成装船期延迟,船名变更,就会使出口商增加仓储

等费用支出,或所以而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出口商对出口货物控制方面,在FOB条件下,因

为是进口商和承运人联络派船,货物一旦装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运输途中或目标地转卖货物,

或采取其它补救方法,就会颇费部分周折,产生更多费用。

CIF价出口条件下,船货衔接问题能够得到很好处理,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灵活性和机动

性。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出口商确保所装运货物符合协议要求,只要所交单据齐全、正确,进口

商就必需付款。货物过船舷后,即使在进口商付款时货物遭受损坏或灭失,进口商也不得因货损

而拒付货款。就是说,以CIF价成交出口协议是一个特定类型"单据买卖"协议。一个精明出口商,



不仅要能够把握自己所出售货物品质、数量,而且应该把握货物运抵目标地及货款收取过程中每

一个步骤。对于货物装载、运输、货物风险控制全部应该尽可能取得一定控制权,这么贸易盈利

才有保障。

案例:中国某企业于8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协议签订后,我方企

业于910日将货物运到上海码头,914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企业承运船舶,当日下午5

时装船完成。915日承运船舶开航,102日抵达新加坡,106日新加坡企业提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选择术语为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其格式应为CIF(新加坡)

依据通则要求,在装运港上海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不过,中国某企业作为卖

方,必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标港新加坡所需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及因

为多种事件造成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还必需办理应由买方负担货物在途灭失

或损坏风险海运保险,包含签订保险协议和支付保险费。

FOBCIF在出口中风险比较和规避方法

多年来在出口业务FOB协议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中国出

口企业货款两空。去年底外经贸部发出通知,要求采取严厉方法,杜绝这类现象发生,并期望出

口企业过采取CIF付款方法。

据《国际商报》消息,外经贸部提出方法包含:

1.尽可能采取CIF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企业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收指定船企业,但对货运代理资格

应进行审查,只接收经同意货代。

3.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提单必需委托经外经贸部同意货运代

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标港后须

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正本提单放货,不然要负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

4.外贸企业不要轻易接收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境外货代提单。

该问题在出口企业中引发了广泛争议。到底采取哪种交货方法比较安全?在不一样方法下应注

意哪些问题?本站特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系主任石玉川教授对此问题发表意见,以嗜各位。

石玉川: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贸易术语关键是装运港交

FOBCIFCFR这三种。依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调查统计,按使用频繁程度,FOB



排在第一位。因为采取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不担

心运价上涨问题。而且在很多人中存在一个误解,即采取这三种常见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

全部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

任上有所不一样罢了。这种误解造成部分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认真选择,最终造成

意想不到损失发生。其实,相关贸易术语国际通例《通则》中所说“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

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负担问题,而并不泛指全部风险,

尤其是不包含收汇风险问题。

事实证实,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依据交易具体情况,慎重选择合适贸易术语对于防范

收汇风险,提升经济效益是十分必需。

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多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取CIFCFR术语成交要比采取FOB有利。因为,在CIF

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包含三个协议(买卖协议、运输协议和保险协议)全部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

她可依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确保作业步骤上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

本国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正确,应依据交易商品具体情况首

先考虑本身安排运输有没有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原因。

二、如不得已采取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时间应在协议中作出明确要求,

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收。最近以来频频发生买方

和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事情。另外,还有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

小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能力,回过来再经过我方相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步骤,降低了效

率,又提升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货代资质情况有一定了解,如认为不能接收,应立即

给予拒绝。

四、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和支付方法结合考虑。如采取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收款方法

时,尽可能避免采取FOBC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根据协议要求,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

险义务,而由买方依据情况自行办理。假如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



能不办保险,这么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造成钱货两空。如不得已采取这两种术语成交,卖

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五、即使采取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要求,尤其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

在 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一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

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么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协议要求以信用证支付。买

方开来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觉这一问题。但认为和承

运人签订运输协议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

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单证

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托运人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她指定收货人。这么一来,

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收货人提走。卖方向起诉承运人

无单放货,被以无权起诉为由给予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协议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

运人并非无足轻重事情。根据《汉堡规则》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个是和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

协议人,另一个是将货物交给和海上货物运输相关承运人人。依据上述解释,FOB协议下,买方或

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条件。假如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

不可。但假如不是这么,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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