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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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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和第13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4)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管辖。行政赔偿争议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否则,人民不予受理。赔偿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并请求赔偿的时效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

2、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对此,行政赔偿诉讼不能完全适用。最高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第5条都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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