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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志愿服务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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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志愿服务记录制度

根据福建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印发的《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如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

一、指定一名两委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志愿服务记录的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工作。记录内容含: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志愿服务时间、志愿服务评价、活动负责人和记录人等。

二、 志愿服务评估小组要根据《志愿服务派遣受理回复单》中服务对象对志愿者服务质量的评价与建议、志愿服务项目负责人堆志愿者的评价与建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服务情况收集汇总。

三、 在志愿服务情况记录前,应当在社区志愿服务宣传栏上公示志愿服务宣传栏上公示志愿服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

四、 记录采取纸质档案记录和电子档案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在志愿者服务手册、社区志愿服务卡及中华志愿者网上记录服务信息。

五、 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服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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