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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诉讼中的撤诉与再次起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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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撤诉后不能再次起诉,除非劳动者自行撤回申请或被视为撤诉。劳动仲裁开庭前需准备充分,包括收集证据、核查材料、判断法律成立性、预先考虑调解方案等。若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应提前向仲裁机构提交相关信息。确保遵守开庭通知要求,避免迟到、缺席或遗漏证件。如无法准时到庭,需提前通知仲裁机构并经同意方可延期或中止审理。

法律分析

一、劳动仲裁案件视为撤诉是否可以再次起诉

如果劳动者自己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符合起诉条件的,仲裁机关会受理,如果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诉的,不能再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劳动仲裁开庭注意事项有哪些

1、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

2、逐一核查己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3、理性判断己方主张在法律层面上能否完全成立,并在此基础上预先考虑调解方案。劳动仲裁机构开庭过程中,均会组织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无需再向人民起诉。

4、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向仲裁机构提交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待证明事项说明。

5、明确开庭通知载的开庭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避免迟到、缺席或遗漏身份证件、证据原件。

6、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准时到庭的,应当在开庭日期前4日通知仲裁委员会,并递交书面说明,经仲裁机构同意可以延期开庭或延时开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中止审理。

结语

劳动仲裁案件的撤诉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同样适用该规定,可以缺席裁决。在劳动仲裁开庭前,双方应充分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并收集足够的证据材料。此外,应核对证据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理性判断自己的主张是否合法,并预先考虑调解方案。如果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应提前向仲裁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务必准确遵守开庭通知书的要求,避免迟到、缺席或遗漏重要材料。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准时到庭,应提前通知仲裁委员会并获得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 第二审人民发现第一审人民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 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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