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申诉权,可以向或提出申诉。申诉分为诉讼申诉和控告申诉,由相应的检察部门受理。申诉范围包括一审判决未执行、正在执行中的判决以及执行完毕的判决。第二审在处理上诉、抗诉案件时,根据情况进行驳回、改判或重新审判,但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这就决定了当事人不服有效的刑事判决依法享有申诉权。这种申诉属于诉讼申诉,可以向人民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提出。人民对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根据《人民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要求,对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可以由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
按照刑事申诉部门管辖的规定,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抗诉案件能够改判吗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结语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享有申诉权,可向或提出申诉。申诉可分为诉讼申诉和复查刑事申诉,分别由和受理。根据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一审判决未执行、正在执行中的申诉,以及已执行完毕的申诉。第二审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根据情况裁定驳回、改判或发回原审重新审判。被告人上诉案件不得加重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 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原审人民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九条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