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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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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什么特殊之处《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延伸阅读】公司章程投资公司是做什么的 最新公司法全文 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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