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错误,应按规定提请再审。院长可向审判委员会提交讨论决定,纠正本院判决错误;最高人民可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监督审判工作;上级也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纠正错误判决。
法律分析
人民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请再审,具体是:
1.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对本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负责,发现确有错误应当自己进行纠正,因此,民事诉讼法赋予对本院所作判决、裁定依法予以纠正的权力,院长发现本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对所提交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对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
2.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调取材料,依审判监督程序自行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下级人民重新审理后,应当将审判结果上报最高人民。
3.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上级人民有权对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自行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予以纠正。
结语
人民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请再审。各级人民院长应将错误判决、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可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上级也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这些措施保障了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纠正,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