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开给个人,具体如下:
1、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2、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给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可以开具普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的;
5、扩大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
综上所述,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