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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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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公职人员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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