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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 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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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x年1月12日下发()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财务也各自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依法撤销()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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