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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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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机关可能非法介入民事纠纷,人民应要求机关提供立案理由。同时,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二是需要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于有证据证明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拓展延伸

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与操作规范

机关介入民事纠纷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的授权和规定。根据法律,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操作上,机关在介入时应遵循一定的规范,包括确保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遵循程序正义原则,并与相关司法机关协调配合,确保公正的司法处理。机关的介入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的平衡。

结语

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如果有证据表明机关可能违法介入民事纠纷,人民应要求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满足犯罪事实存在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机关介入民事纠纷是根据相关法律授权,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在操作中,机关应遵循合法性、公正性、适当性的原则,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取证措施,并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确保公正的司法处理。机关的介入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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