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工伤赔偿中,工伤鉴定是非常关键的一步。但在工伤鉴定结束后,工伤责任主体如何获知工伤鉴定的结果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伤鉴定机构应当将工伤认定的书面意见送达职工和用人单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伤责任主体必须通过鉴定机构才能了解工伤鉴定的结果。实际上,工伤鉴定结果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知:
1. 职工本人申请查阅工伤鉴定结果;
2. 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认定书面意见后,将其告知涉事职工;
3. 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鉴定结果作为事实依据,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鉴定机构应当将工伤认定的书面意见送达职工和用人单位。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证据,或者口头陈述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证据。工伤鉴定作为鉴定结论的一种,应当在仲裁期限内提交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证据之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相对方的主张、事实或者证据有异议的,有权提出质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即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