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流水金额未有具体规定,可减轻刑罚如果证明流水中有非收付款项。犯罪数额不作为量刑标准,支付结算达20万或流水达20万可入罪,但可积极退赃、初犯或从犯主动自首减轻或免去处罚。
法律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流水金额没有具体规定,算轻微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能够证明流水中有的款项不属于收或付的性质,可以认为情节轻微。帮信罪不是数额犯,所以犯罪数额不会作为量刑标准。流水金额是指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的金额,其中一个入罪标准是支付结算达20万元或流水金额达20万元。如果能够积极退赃,或者是初犯、从犯主动自首,也可以在此程度上减轻刑罚或免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