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票开错了税费能退,开具时发现有错误的,可即时作废。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