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山林纠纷的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来进行处理;
3、在确定林权时,应坚持“谁种谁有”的,即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社员在自留山、房前屋后以及生产队指定的地方营造的林木归社员个人所有的,不准随意侵犯和变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以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来进行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