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能归责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不定期租赁 ,以及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的,承租人可以 单方解除合同 。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