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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和司法调解员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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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和司法调解员的区别:具体如下:
1、调解的性质不同。司法调解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是诉讼内的调解;而人民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
2、调解的范围不同。司法调解的范围是所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限于民间纠纷。
3、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不同。司法调解一经达成协议,即发生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处理,也可以向人民起诉。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形式:
1、单独调解
2、共同调解
3、直接调解
综上所述,司法调解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是诉讼内的调解;而人民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司法调解的范围是所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限于民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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