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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如何申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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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提出申请,并向所在执行机关提交减刑申请书。执行机关审核通过的,进行行政审批程序。

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依法裁定;对于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依法裁定。

3、人民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一、减刑结果会多久告诉本人

国家没有规定提前通知,不用通知服刑人员本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减刑建议由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其中,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监狱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的可给予减刑。

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减刑的间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的时间距离。对于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减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于本身刑期较短,一般来说不存在二次减刑的问题,因而也就无所谓减刑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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