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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拒收标的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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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交付标的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的;

(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什么方式交付标的物

交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代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进行交付,否则,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

2、如合同约定为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有义务通知买受人到其营业地、仓库所在地或指定的地点提货;

3、如合同约定为出卖人送货的,则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者买受人指定的地点,自备运输工具将标的物送交买受人;

4、如合同约定一次交付的,出卖人不得擅自分期交付。

二、如何确定交付期限不明确的交付期限

交付期限未约定的,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确定,具体如下:

1、合同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本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当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时,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但都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三、请问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

1、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4)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

2、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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