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玩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离婚房屋过户未满5年能办过户吗

离婚房屋过户未满5年能办过户吗

来源:爱玩科技网


离婚后,当事人对于过户还未满5年的房屋可以继续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如有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入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

一、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么?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但是前提是要住够五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确定,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风险具体有什么

购买经济适用房主要存在以上三种风险: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即实际购买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以符合购房条件的其他人名义进行购房。

这类购房行为将被认为侵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平等购房和获得房屋的权利,非法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构成无效买卖合同。

2、未满5年即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的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由按照规定进行回购。

因此,如果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尚不满5年的情况下;

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相应的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为违反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规定而无效。

3、无法过户登记的情形。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满5年的,可以按照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取得完全产权。此时,购房者转让经济适用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购买,此为强制性规定。

若是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未放弃回购,购房者则无权私自转让房屋,否则后续亦无法过户登记给其他人。

若是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放弃回购,出具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购房者方可将其房屋按照市场价格上市交易。

三、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吗

经济适用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但如果购买满5年,购房人按所定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由此可见,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保障性质的性住房,购房人对其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作为购房人的遗产被继承。如果购房人的经济适用住房已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完权属登记,取得完全产权的。此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具有保障性质,成为购房人的合法财产。购房人去世,则由家庭中其他同住成员推选一名或数名成员为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若购房人没有其他同住家庭成员,该经济适用住房则由回购,回购款由其继承人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