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或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且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二是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三是销售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