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不可以强制进行。如果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认定申请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的原则如下:
1、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2、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
3、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强制做DNA亲子鉴定的情况:
一、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强制鉴定,如涉嫌强奸罪的;
二、遇难者(、海啸等)身份无法辨认的;
三、认领被拐卖儿童的;
四、未婚先育落户,超生落户、无法提供出生证明的。
其余的不能强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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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