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属于非本人自愿中断就业,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申请失业金提示人员减少原因
申请失业金提示人员减少原因,是指不符合领取条件。如果员工是主动辞职,不能申领失业金,如果是单位辞退的,可以申领失业金。失业后申请失业金的流程:
1、用人单位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失业人员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