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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财产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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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产权利,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妇女作为公民这一广泛民事主体的一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力。那么女性财产权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财产权益。

女性财产权有哪些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根据民法、民法典、民法典、土地管理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妇女享有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于法令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法律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对其所有物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①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于一定范围内,得为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我国公民享有以下用益物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耕地、林地、草原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水资源使用权。法律还特别规定,农村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合法权益不得侵犯。

②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限物权。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

3、债权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可以享有的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权、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是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5、财产继承权

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6、其他

宅基地使用权、相邻权、典权、受扶养、抚养、赡养的权利。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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