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普通的开具: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3、使用计算机开具必须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并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监督生产的机外,并要求开具的存根按照序列号装订成册;4、限于本市、县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和个人。如超出市、县范围,在营业地点开具。5、开具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的变更手续和收购簿;注销税、登记前,应当交回、的购货凭证;6、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付款时,应当向收款人开具,不得要求变更产品名称和数量;7、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的主管机关,负责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办法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