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不见得是职工代表。女职工委员会委员是提名后协商产生或者选举产生的,对候选人必须是职工代表没有这样的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