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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有权退回补充侦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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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庭前有权退回补充侦查吗?

不可以,除非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公诉的向申请撤回起诉进行补充侦查,经裁定准许后才可以,不主动申请是不能决定退回的那是违反诉讼程序的如果不主动申请撤回那么只能依法作出“证据不足,起诉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补充侦查,是指机关或者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规定,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的解释为人民审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现分为两类: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机关侦查终结,人民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机关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规则》第26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退回补充侦查的状况,一般情况下都是证据不足,或者是案件存在着一些其他特殊的情况,而,经常可以看到的状况,就是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如果案件已经到达了具体的庭审阶段,是不可以退回的,否则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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