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不需要判决,由子女自行决定。父母双方在子女成年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消失。根据最高人民的具体意见,父母双方应考虑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如果有利于子女利益,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分析
不用判决,由子女自己决定。孩子十八周岁已经成年,不存在抚养权的问题,离婚不需要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拓展延伸
离婚后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责任分配
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的父母需要就孩子的监护权达成协议或者通过判决进行确定。监护权主要关乎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等方面,父母需要共同协商并制定合理的监护计划。而抚养责任则涉及到经济方面的支持,包括孩子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会根据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实际需求来进行合理的分配。在分配过程中,法律会优先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结语
离婚后,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责任分配是重要的法律问题。父母双方应协商并制定合理的监护计划,确保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等方面得到妥善安排。在经济方面,会根据父母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实际需求进行公平分配。法律将始终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优先,确保他们得到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