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计算工式》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详细规定了财产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诉讼费用计算方法和标准。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分析
以下诉讼费计算工式(速算表)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额(元)1000元以下30(每件)1千元-10万元0.01
10万元以上0.005520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速算表)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通常情况下,案件的诉讼费用都是有原告预交的,而最后往往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结语
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进行分段累计交纳。一般情况下,原告在案件开始时需预交诉讼费用,而最终费用往往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