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关系主体如下:
1、国家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2、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
诉讼帮助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并在刑事诉讼中拥有一定权利或者享有一定权利、履行一定职责或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的主体是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但是虽然公检法机关也要参与到刑事诉讼当中来,司法机关它并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而且司法机关他是审判机关,他是对国家的案件进行审判和最终裁决的。
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刑事诉讼有哪些机关?
1、机关
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的组成部分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实质上在执行着控诉职能。
2、检察机关
人民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组成。上下级人民之间是领导被领导的关系。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由人民负责。
3、审判机关
人民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在审判阶段,人民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负责主持和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并对案件作出裁决。人民由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组成。上下级人民之间是监督被监督的关系。
4、机关
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是各级的组成部分。根据《关于机关行使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机关承担原由机关主管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 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零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机关、人民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