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二手房一房二卖中的不诚信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断标准。在审理过程中会维护交易秩序并对违约者加大责任。一房二卖构成违约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由守约方选择,一般会判决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同时也会从公平角度考虑支持守约方利益。此外,一房二卖还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认定。
法律分析
针对二手房一房二卖中的不诚信问题,在审理过程中会考虑到维护交易秩序,对违约者则会加大责任。具体而言,一房二卖构成违约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由守约方选择,且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一般会判决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即卖房人不但要继续履行与在先买房人的合同,还要承担对后购房人的违约责任。即使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也会从公平角度及保护守约方利益出发,考虑支持在先购房人的房屋差价损失。
一、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罪
一房两卖涉嫌构成诈骗罪。对于同一套房屋,在出卖给他人后。以非法占有购房款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的方式欺诈第三人,将房屋再出售给第三人,致使第三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可能会构成诈骗罪。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
2、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
3、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
所以,不是所有的一房二卖都构成诈骗,判断的关键是当事人是否有收取第二笔房款的愿望,那些出于其他目的的,不宜以诈骗行为论处。
拓展延伸
一房二卖构成诈骗罪的法律依据和判断关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冒用他人账号、账户名称收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房二卖构成诈骗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断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使用伪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或者冒用他人账号、账户名称收款。同时,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欺骗性,以及是否达到诈骗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
一房二卖可能构成诈骗罪,但具体是否构成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伪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或者冒用他人账号、账户名称收款,且达到诈骗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结语
在审理二手房一房二卖的不诚信问题时,会维护交易秩序,对违约者加大责任。一房二卖构成违约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由守约方选择,一般会判决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即卖房人不但要继续履行与在先买房人的合同,还要承担对后购房人的违约责任。同时,也会从公平角度及保护守约方利益出发,支持在先购房人的房屋差价损失。一房二卖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不是所有的一房二卖都构成诈骗,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收取第二笔房款的愿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基于对开发商缺乏诚信行为的规制角度,创制了新的物权变动规则。因此,关于商品房买卖中的一房二卖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最高人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该解释未尽之处,方可依一般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