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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湿地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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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补偿制度。一、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省级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二、国家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应当给予补偿。三、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第二十三条·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第三十六条·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省级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国家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应当给予补偿。

第2种观点: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规定,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湿地植物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如下:1、保护优先原则。对中华水韭、水蕨、粗梗水蕨、野莲、野菱、莼菜等珍稀物种分布区、湿地植物特别丰富的区域、多种水鸟觅食区、栽植难度大的区域等,应尽可能保护原有湿地植被;2、生态适应性原则。优先选择乡土植物,或适应当地环境、且不会造成生物入侵的物种,作为湿地植被修复的主要植物种类;3、抗逆性原则。选择具有抗污性、抗病性、抗寒性等抗逆性植物;4、慎用外来物种原则。慎用外来物种,确需引入的,要做好监测和监管工作;5、可利用性原则。优先选择具有净化水体、完善食物链、美化景观等生态功能的植物,兼顾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等功能。综上所述,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应当做到: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充分遵循自然规律,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注重长期、中期与近期目标相结合。坚持国家投入为主体,在规划、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行使管理和引领职能;群众积极参与,科研、设计部门积极配合,是实现湿地修复与开发的重要保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七条各级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省级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国家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应当给予补偿。县级以上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县级以上对破碎化严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综合整治和修复,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第一条_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_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以下简称“湿地保”)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将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开启保护工作的新篇章。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5月2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解读湿地保正式实施的相关内容——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水资源、生物安全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党的以来,我国不断强化湿地保护,国家和省级层面累计建立97项湿地相关制度,初步形成了湿地保护制度体系,开启全面保护湿地新阶段。“国土三调”首次设立了“湿地”一级地类,湿地生态功能更加凸显。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指定了处国际重要湿地、29处国家重要湿地,建立了600余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安排资金169亿元,实施湿地保护项目3400多个,新增和修复湿地面积80余万公顷,鸟类损失农作物补偿面积超过100万公顷。实现内地国际重要湿地监测全覆盖,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状况总体稳定良好,退化湿地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基层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得到进一步强化,各地开展湿地保护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去年12月24日,湿地保正式公布,并确定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湿地保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实践,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为全社会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了法律遵循。湿地保的出台,是推进新时代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法律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建立了覆盖全面、体系协调、功能完备的湿地保律制度,引领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湿地保的出台,是健全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森林、草原、荒漠、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我国已有森林法、草原法和防沙治沙法等专门法律。湿地保的出台,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湿地保的出台,彰显了中国引领全球生态治理大国形象。经过近50年发展历程,《湿地公约》内涵由最初专注水禽栖息地和迁徙水鸟的保护,逐步演变为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经批准,并经公约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成功申办《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实施好湿地保,对于我国全面履行《湿地公约》,参与和引领国际湿地保护,彰显中国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 第一条__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__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2种观点: 湿地有明确定义,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一、湿地保规定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二、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三、省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四、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五、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六、《湿地保》明确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3种观点: 湿地保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是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1、调蓄洪水,防止自然灾害。湿地在控制洪水,调节水流方面功能十分显著。湿地在蓄水、调节河川径流、补给地下水和维持区域水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绵”;2、降解污染物。随着工农业生产和人类其它活动以及径流等自然过程带来农药、工业污染物、有毒物质进入湿地,湿地的生物和化学过程可使有毒物质降解和转化,使当地和下游区域受益;3、提供水资源。水是人类不可缺少的生态要素,湿地是人类发展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城市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4、提供矿物资源。湿地中有各种矿砂和盐类资源。中国的青藏、蒙新地区的碱水湖和盐湖,分布相对集中,盐的种类齐全,储量极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湿地有明确定义,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一、湿地保规定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二、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三、省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四、地方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五、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六、《湿地保》明确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第三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2种观点: 补偿制度。一、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省级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二、国家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应当给予补偿。三、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第二十三条·国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健全湿地保护支持和科技支撑机制,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第三十六条·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省级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国家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应当给予补偿。

第3种观点: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规定,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湿地植物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如下:1、保护优先原则。对中华水韭、水蕨、粗梗水蕨、野莲、野菱、莼菜等珍稀物种分布区、湿地植物特别丰富的区域、多种水鸟觅食区、栽植难度大的区域等,应尽可能保护原有湿地植被;2、生态适应性原则。优先选择乡土植物,或适应当地环境、且不会造成生物入侵的物种,作为湿地植被修复的主要植物种类;3、抗逆性原则。选择具有抗污性、抗病性、抗寒性等抗逆性植物;4、慎用外来物种原则。慎用外来物种,确需引入的,要做好监测和监管工作;5、可利用性原则。优先选择具有净化水体、完善食物链、美化景观等生态功能的植物,兼顾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等功能。综上所述,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应当做到: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充分遵循自然规律,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注重长期、中期与近期目标相结合。坚持国家投入为主体,在规划、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行使管理和引领职能;群众积极参与,科研、设计部门积极配合,是实现湿地修复与开发的重要保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第七条各级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拟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律制度体系。湿地是人类最重要的环境资本之一,也是自然界富有生物多样性和较高生产力的生态系统。法律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第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境与资源保体系,是由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律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3种观点: 是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林业局于2013年3月28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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