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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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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法律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2种观点: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制定本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法律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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