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设置原则:1.正线优先; 2.对列车从侧向进入施工地点的防护,在从侧向进入施工地点前最后一组道岔警冲标处(相对处)设置移动减速信号; 3.在两道岔间渡线上施工,该渡线中部线路旁设置两面黄色的移动减速信号。法律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五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安全防护、公共安全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 但 未获得相关资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设置原则:1.正线优先; 2.对列车从侧向进入施工地点的防护,在从侧向进入施工地点前最后一组道岔警冲标处(相对处)设置移动减速信号; 3.在两道岔间渡线上施工,该渡线中部线路旁设置两面黄色的移动减速信号。法律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五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安全防护、公共安全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 但 未获得相关资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
第1种观点: 一、道路交通标志分为哪几种1、道路交通标志分类如下:(1)主标志。主标志按其含意可分为四种: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2)辅助标志。辅助标志共5种,是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二、道路交通标志怎么设置道路交通标志设置标准为:1、警告标志设置的位置与公路的计算行车时速有关。在农村山区公路,一般应设在距离危险地点20~50米的地方;2、禁令标志一般应设置在需要或禁止的地方,除禁止停车标志外均应成对设置在或禁止路段的起终点和桥梁的两端;3、指示标志多用于城市道路和高等级公路,一般公路使用较少;4、指路标志在一般公路上常用的有地名、分界、指向等标志和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碑。地名标志设在城镇的边缘处。分界标志设在行政区划、管养路段的分界处,指向标志设在距离叉路口30~50米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相应部分的规定。2.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3.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路网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路条件、交通条件气象和环境条件等因素,根据各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功能、驾驶人的行为特征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与城镇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相互协调。5.交通标志和标线所提供的信息,应全部与交通管理和服务有关。6.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或去除。7.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全面、系统、连续、均衡,避免信息过载、信息不足或内容相互矛盾、有歧义。8.连续设置的纵向或横向交通标线,应根据需要每隔10~15m设置排水缝;其他标线有可能阻水时,应沿排水方向设置排水缝。排水缝宽度可为3~5cm。9.新建公路开放交通时,应根据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施工或养护期间,如开放交通,应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撤除不再发挥作用的交通标志和标线。法律依据:《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1 总则1.0.1为使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科学、规范、系统,更好地满足公路使用者的出行需求,促进公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1.0.3采用分段建设的同一条公路采用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和标准应保持一致1.0.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结合周边路网、交通、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条件设置。并与其他设施相协调。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合使用,其含义应相互协调,并利于公路使用者的视认。1.0.5当采用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新理论和新技术时,应对其安全和使用功能进行论证。1.0.6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1一般规定2.1.1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相应部分的规定。2.1.2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2.1.3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路网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路条件、交通条件气象和环境条件等因素,根据各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功能、驾驶人的行为特征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2.1.4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与城镇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相互协调。
第3种观点: 道路交通标志有管制、引导道路交通的作用。交通标志是用文字或符号传递引导、、警告或指示信息的道路设施。又称道路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在交通标志中一般是以安全、设置醒目、清晰、明亮的交通标志是实施交通管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顺畅的重要措施。交通标志有多种类型,可用各种方式区分为:主要标志和辅助标志;可动式标志和固定式标志;照明标志、发光标志和反光标志;以及反映行车环境变化的可变信息标志。但是一般用各种方式去区分主要为这几种:主要标志和辅助标志,可动式标志和固定式标志,照明标志发光标志和反光标志以及还有反映行车环境变化的可变信息标志,所以要准确分析清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