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依据生产安全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的情形包括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依据生产安全法的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的情形包括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调车机车或调车车列越过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的调车作业。单线自动,半自动闭塞区间;双线自动,半自动闭塞区间;自动站间闭塞区间,CTC区段正方向准许办理越出站界调车。越过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进行的调车作业。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附件5)。法律依据:《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1.出站调车通知书应由车站值班员填发,助理值班员、扳道员将出站调车通知书交给司机。如机车距车站值班员室较远,可由车站值班员指定的助理值班员、扳道员按照车站值班员的指示填写,确认无误后交给司机。2.越出站界调车时,出站调车通知书按时间计算,不受次数的,但一批作业尚未终了而回站等候放行列车时,应收回通知书。再作业时,重新办理越出站界调车手续。3.两端站的车站值班员于办理出站调车手续后,应揭挂“越出站界调车”表示牌。调车完毕后,调车指挥人(助理值班员、扳道员)须向司机收回通知书,方可报告车站值班员办理区间开通手续,摘除表示牌。凭口头通知越出站界调车完了后,须立即向车站值班员汇报。4.越出站界调车时,不准将车辆停放在区间。5.向区间内的岔线取送车或在区间内装卸车时,均按列车办理,严禁按越出站界调车办理。6.自动站间闭塞区间越出站界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调车机车或调车车列越过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的调车作业。单线自动,半自动闭塞区间;双线自动,半自动闭塞区间;自动站间闭塞区间,CTC区段正方向准许办理越出站界调车。越过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进行的调车作业。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附件5)。【法律依据】:《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1.出站调车通知书应由车站值班员填发,助理值班员、扳道员将出站调车通知书交给司机。如机车距车站值班员室较远,可由车站值班员指定的助理值班员、扳道员按照车站值班员的指示填写,确认无误后交给司机。2.越出站界调车时,出站调车通知书按时间计算,不受次数的,但一批作业尚未终了而回站等候放行列车时,应收回通知书。再作业时,重新办理越出站界调车手续。3.两端站的车站值班员于办理出站调车手续后,应揭挂“越出站界调车”表示牌。调车完毕后,调车指挥人(助理值班员、扳道员)须向司机收回通知书,方可报告车站值班员办理区间开通手续,摘除表示牌。凭口头通知越出站界调车完了后,须立即向车站值班员汇报。4.越出站界调车时,不准将车辆停放在区间。5.向区间内的岔线取送车或在区间内装卸车时,均按列车办理,严禁按越出站界调车办理。6.自动站间闭塞区间越出站界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调车机车或调车车列越过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的调车作业。单线自动,半自动闭塞区间;双线自动,半自动闭塞区间;自动站间闭塞区间,CTC区段正方向准许办理越出站界调车。越过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进行的调车作业。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附件5)。【法律依据】:《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1.出站调车通知书应由车站值班员填发,助理值班员、扳道员将出站调车通知书交给司机。如机车距车站值班员室较远,可由车站值班员指定的助理值班员、扳道员按照车站值班员的指示填写,确认无误后交给司机。2.越出站界调车时,出站调车通知书按时间计算,不受次数的,但一批作业尚未终了而回站等候放行列车时,应收回通知书。再作业时,重新办理越出站界调车手续。3.两端站的车站值班员于办理出站调车手续后,应揭挂“越出站界调车”表示牌。调车完毕后,调车指挥人(助理值班员、扳道员)须向司机收回通知书,方可报告车站值班员办理区间开通手续,摘除表示牌。凭口头通知越出站界调车完了后,须立即向车站值班员汇报。4.越出站界调车时,不准将车辆停放在区间。5.向区间内的岔线取送车或在区间内装卸车时,均按列车办理,严禁按越出站界调车办理。6.自动站间闭塞区间越出站界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止教练车带领学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学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必须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预约成功的学员,考试之日前两天内可以在科目三考试线路熟悉道路,其他任何教练车不得在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路段带训、陪练;在科目三实际考试路段,禁止一切教练车、陪练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违法停放。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违法行为,从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利用私家车进行学车练习,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属于典型的无证驾驶,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严厉的惩处。并且是用的考试路段,这是不允许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般都是二百元。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九十一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是道路运输行业的最新,对卫星导航产业而言无疑是一种兴奋剂、催化剂,必将深刻影响产业的整体走向。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管理的信息化进程,相比此前的,对各个运营主体责权利的划分更为详细,操作性也更强。与此同时,在部令背景下,在多年实践中,道路运输企业对卫星导航运营商提出了更高、更新、更实用的要求。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2种观点: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如下: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权责明确、正确使用、分类管理、综合检测、定期维护、适时更新和强制退市的综合性管理;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推广检测诊断、计算机应用和卫星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通过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应急保障能力;3、道路运输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管好、用好、维护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车辆在使用全过程中的技术状况良好,实现道路运输的安全、节能、环保和高效的职责;4、国家鼓励发展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先进、适用、低耗和节能的车型,鼓励货车选用集装箱、封闭厢式和多轴重型的车型;鼓励危货专用车选用封闭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的车型;鼓励客车选用燃气、双燃料、电驱动和混合动力的车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