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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甩项竣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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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我国《合同法》第279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确立了工程验收业主负责制,随着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应用,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如业主故意拖延验收或以工程质量不合标准,甚至以甩项工程为由拒不结算工程款。最近,笔者就接触了一宗这样的纠纷案,案情大致情况: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组织验收时,发现承包方尚留一些零星工程未完工,双方通过协商就未完工程办理了签证。由于该工程已可以交付使用,发包方也急于将楼盘早日推向市场,即同意验收。经验收,建设工程已达到合同要求,发包方同意接收并交付业主使用。但当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发包方却不同意办理结算,理由是: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必须在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经查: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选用文本是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颁发的示范文本。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要求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支付相应工程款,而发包方以尚有未完工的甩项工程拒不办理结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上述案件所涉及的问题:竣工验收时有甩项工程的,承包方是否有权就已交付工程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发包方能否以有甩项工程为由拒付相应工程款 笔者认为承包方不办理结算、拒付工程款的做法不符合《合同法》第27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合同法第279条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上述案件从承包方提交竣工报告,到发包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足以证明发包方已认可承包方履约行为,并接受了履约结果,发包方应当依照规定支付相应的款项。这既有合同规定作依据,又符合《合同法》第279条的立法本意。当然,如果承包方认为未完工程影响到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不能验收和交付使用,就应以建设工程达不到合同要求,不予验收,并有权依照施工合同追究承包人的责任,但不能以有甩项工程为由拒付相应工程款。 为了防止发包方在接受甚至使用主体工程以后,又以甩项为由,拖延支付或抵赖工程款恶意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双方必须签订甩项竣工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为了签订好协议,必须弄清楚何谓甩项工程。所谓甩项工程,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承包方交付的工程项目虽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但发包方同意作竣工验收,这些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部分工程,即甩项工程。正如上述案例中,发包方为了早日将楼盘交付,推向市场,对一些虽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不一致的未完工程,在不影响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功能情况下同意进行竣工验收,这些与原施工合同规定有出入的尚留工程,即甩项工程。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双方对这些甩项工程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未能就甩项工程交付工期、验收标准及程序以及形成甩项工程的原因、过错责任等签订书面协议,才使得发包方钻法律空子,故意拖延工程款,承包方也因此陷入被动。因此要特别提醒建筑施工企业:遇有甩项工程时,务必及时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方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一旦涉诉时立于主动地位,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施工合同竣工后付款不违法。如果工程建设周期比较短,工程规模比较小,不在国家监理、审计的强制性要求之内,则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在工程完工后,根据审计报告或双方确认的决算数一次性结算。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材料有: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3、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综上所述: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

第3种观点: 施工企业工程拖欠款的应对如下:(一)与欠款人对工程欠款进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二)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三)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四)到欠款人住所地或工程地的人民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建设,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建设单位拖延不付款一、工程款拖欠怎么办1、工程款拖欠的处理方法如下:(1)工程若没有结算,你们要及时发函件要求对方结算,若不结算,你们要保留好建筑工程合同及相关工程签证、会议纪要等能证明施工关系及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及工程竣工的相关证据,及时起诉对方。若工程没有完工,可以申请对工程量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量及价格;(2)若公司已经结算,对方若不给钱,你们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工程款拖欠会有怎么的处罚工程款拖欠会有以下处罚:1、资金审查。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2、项目审批。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严格遵守审批、审核程序。施工单位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有哪些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及合同要求。3、工程资料符合要求。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6、各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全部通过。《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是什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及合同要求。3、工程资料符合要求。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6、各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全部通过。《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工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有哪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施工单位施工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有哪些?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1、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3、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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