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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转让、通运货物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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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客观:货物的运输往往会涉及各种手续,如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就必须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同时还必须为出口的货物办妥检疫、检验等手续;有些货物的运输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同意。货物运输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手续是运输所必须的,如果没有这些手续,承运人不能进行正常运输。所以在运输前,承运人一般都要求托运人办理这些手续,并且应当将办理完这些手续的文件提交给承运人,以便于承运人运输。我国的各专门法基本上都强调了托运人的这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前完成法律、行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托运人应当办理的手续列举了审批、检验两种,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前应当办理的手续不限于这两种,一般还包括检疫、港口准入等,在危险品的运输时,还包括危险品运输的许可手续。托运人一般应当在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前向承运人及时提供这些手续,如果不及时向承运人提供这些手续,就有可能造成运输的迟延,或者对承运人造成损失。对于托运人没有向承运人提供这些手续或者提供的手续不完备或者没有及时提供这些手续,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按照《 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下列 单证 : (一) 进口转关 () 向指运地海关提出转关申请在指运地报关行录入、打印 进口转关货物联系单 ,并加盖申请单位报关帐,连同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 A、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货运单证; B、如申请办理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转关运输货物,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如属保税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 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2) 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申请人填报一式三份《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并联统一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A、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 关封一枚; B、进口货物提单、、装箱单等货运单证; C、如申请办理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转关运输货物,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如属保税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D、海关核发的承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监管本; (3) 进境地海关审核(包括查验)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并将一联转关申报单封交申请人带交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 出口转关需办理出口转关运输的货物,在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加填《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二分。

第3种观点: (一)什么是转关运输的货物? 转关运输货物属 海关 监管货物。具体系指: .由进境地入境后,向 海关 申请转关运输,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 海关 手续的货物。 2.在起运地以办理出口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3.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 .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应向海关办理下列注册登记手续并承担有关责任。 ()向所在地或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承运人应向海关提供经济、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担保。 (2)承运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件: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b.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的影印件;c.驾驶人员执照影印件(可免交验);d.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申请表。经海关审核同意后,颁发有关批准注册登记证书。 2.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 单证 。 ()进口转关。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运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 单证 。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起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办理货物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起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超过上述期限,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进口转关货物,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指运地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4)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除应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口保税仓库手续外,比照上述()进口"进口转关"有关规定填写转关进境申报单,并在"指运地"栏内注明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不再填写进出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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