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看情况而定,需要主动交代案件经过并配合调查。否则到案后拒不交代也不构成自首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第3种观点: 不可以。传唤经司法机关传讯,不是主动到案。一、主动传唤到案是自首吗一般来说,传唤到案不是自首。经传唤到案的嫌疑人,因受传唤后到案的,一般不认定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不能。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作为一种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自首主要审查是否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如果机关先抓获犯罪嫌疑人并现场传唤,犯罪嫌疑人就没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便不构成自首。三、自首的怎么认定?自首的认定标准如下:1、必须是自动投案。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2、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1种观点: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春明,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青州市王坟镇陈家溜村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春明在青州市造纸厂路口西鑫胜配货站门前,盗窃田永忠停放在此处的海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960元。同年5月,被告人王春明在得知该车车主是田永忠,向田永忠索要500元现金后,将摩托车退还给了田永忠。同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春明被传唤到机关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二、控辩意见青州市人民以青检刑诉(200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明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30日向青州市人民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明因有自首情节,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春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三、判决青州市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春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春明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春明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春明服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四、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打电话或者捎口信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往往有争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王春明的行为是否认定自首,就存在着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对于经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根据《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主动、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第2种观点: 电话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要视情况而定:1、只是电话传唤到案,不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则不算自首;2、电话传唤到案,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视为自首的情况如下:(1)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其主要或者全部犯罪事实,只要其在司法机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前且出示犯罪证据前,如实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均应当认定为自首;(2)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尚未来得及向司法机关作供述,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只要其在初期(一般指第一次)的讯问中即如实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即使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犯罪证据,也应当视为自首;(3)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虽然投案初期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也应认定为自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3种观点: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自首后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可以被认定为自首。但商业贿赂罪自首后不能免罪,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法律分析在经过传唤后到案,即使不构成自首,也属于被动的情况,因为传唤并不是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只有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才是自首。同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可以被认定为自首。一、商业贿赂罪自首后能免罪吗商业贿赂罪自首后不能免罪,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二、自首是如何确定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拓展延伸诈骗嫌疑人主动投案会在量刑上有帮助吗诈骗嫌疑人主动投案会在量刑上有帮助。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结语商业贿赂罪自首后不能免罪,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