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4、检查企业的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检查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检查形式一般采取日常、定期、不定期、季节性、节假日、专业性、综合性等多种检查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十条 维护,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有:1、定期安全检查;2、经常性安全检查;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4、专项安全检查;5、综合性安全检查;6、不定期的职工代表巡视安全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安全检查中一般有四种检查方法:一是X射线安检设备,主要用于检查旅客的行李物品。通过检查后,工作人员在行李上贴有“XX机场行李安检”的不干胶条,然后方可办理托 运 手续或随身携带登机;二是探测检查门,用于对旅客的身体检查,主要检查旅客是否携带禁 带物品;三是磁性探测器,也叫手提式探测器,主要用于对旅客进行近身检查;四是人工检查,即由安检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手工翻查和男女检查员分别进行搜身检查等。法律依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三十二条 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报警的旅客,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对其采取重复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不报警的旅客可以随机抽查。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检查形式一般采取日常、定期、不定期、季节性、节假日、专业性、综合性等多种检查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十条 维护,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4、检查企业的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安全检查中一般有四种检查方法:一是X射线安检设备,主要用于检查旅客的行李物品。通过检查后,工作人员在行李上贴有“XX机场行李安检”的不干胶条,然后方可办理托 运 手续或随身携带登机;二是探测检查门,用于对旅客的身体检查,主要检查旅客是否携带禁 带物品;三是磁性探测器,也叫手提式探测器,主要用于对旅客进行近身检查;四是人工检查,即由安检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手工翻查和男女检查员分别进行搜身检查等。法律依据:《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三十二条 旅客应当依次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接受人身检查。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报警的旅客,民航安全检查员应当对其采取重复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通过人身安检设备检查不报警的旅客可以随机抽查。旅客在接受人身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