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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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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在处理危险货物的托运和申报时,应当实事求是,不能有瞒报、漏报、错报或瞎报的情况发生。同时,在核算、自负盈亏的情况下,既要考虑核算成本,减少费用开支,也应当考虑风险因素,确保航运安全。在日常工作中,应避免将危险货物当作普通货物托运,或缺乏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和经验,将可不作危险货物运输的货物当作危险货物托运。根据《国际海运危规》明细表,确定一种货物是否属于危险货物,应根据其含量的多少、生产工艺、理法律分析在处理危险货物的托运和申报时,应该实事求是,不能有瞒报、漏报、错报或瞎报的情况发生。危险货物由于运输要求高,运价也比普通货物高。在核算,自负盈亏的情况下,我们既要考虑核算成本,减少费用开支,也应当考虑风险因素,确保航运安全,二者必须兼顾。在日常的工作中,在托运危险货物时,确实出现过一些货主或货运代理为节省运费把危险货物当作普通货物托运的做法,也有一些货主和货运代理缺乏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和经验,将可不作危险货物运输的货物当作危险货物托运,既浪费了运费,又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这现象应当克服和纠正。(1)《国际海运危规》明细表中有列名的,不一定都是危险货物。众所周知,确定一种货物是否属于危险晶,应根据其含量的多少、生产工艺、理化特性、危害程度等一系列因素来确定,不能单纯地以品名来衡量。(2)《国际海运危规》明细表中无具体列名的,不能说不是危险货物。危规不是万宝全书,它不可能包罗万象,把世界上所有危险货物毫无遗漏地都一一列出。特别是当今世界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新产品像雨后春笋般出现,许多新的危险货物在不断增添。所以,凡确实具备危险特性的物质,尽管危规中没有列明,我们还是应当在托运时实事求是地申报为危险货物,以利航运安全,申报办法应按其物质的特性,按危规规定分门别类套用,例如新商品特性为易燃液体,按其闭杯闪点多少确定其类别,闭杯闪点是20摄氏度,属第3.2类未列明易燃液体;有毒物质按前毒性表格中的LD50的量按类别套做。(3)除了《国际海运危规》以外,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危规,为了尊重各国的规定,凡一个国家危规规定为危险货物的物质,对这个国家出口,即使《国际海运危规》中无此物质列名,也应理所当然地申报为危险货物。例如我国对美国出口草酸,我国不作危险,货物运输,《国际海运危规》无此列名,但美国危规中却列为危险货物,那么在运输中必须按危险货物申报。否则,美国港口将不予卸货,或处以罚款。2.应严格按港口有关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手续和装箱。交通部对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有许多规定,各港口的执法机构是港务监督。交通和新加坡转运,二港口对危险货物的进出转运都有特殊的规定和要求,许多品种禁止转运。凡必须在上述二港口转运的危险货物,在合同成交前就应该与有关船公司联系,查询上述二港可否转运,以防止不必要的违约事件。拓展延伸国际海运危规明细表是国际海运中必须遵循的规则,其中涉及到如何正确判断货物是否为危险品。然而,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判断货物是否为危险品仍然存在困惑。根据国际海运危规明细表的规定,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然而,如何确定一个物品是否属于这些危险品类别仍然存在争议。例如,一些货物可能具有易燃性,但并不属于易燃液体类别;一些货物可能具有毒性,但并不属于毒性固体类别。因此,正确判断货物是否为危险品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货物的物理特性、化学成分、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输。结语在处理危险货物的托运和申报时,应该实事求是,不能有瞒报、漏报、错报或瞎报的情况发生。根据《国际海运危规》明细表,确定一种货物是否属于危险货物,应根据其含量的多少、生产工艺、理化特性、危害程度等一系列因素来确定,不能单纯地以品名来衡量。同时,《国际海运危规》明细表中无具体列名的,不能说不是危险货物。危规不是万宝全书,它不可能包罗万象,把世界上所有危险货物毫无遗漏地都一一列出。凡确实具备危险特性的物质,尽管危规中没有列明,我们还是应当在托运时实事求是地申报为危险货物,以利航运安全,申报办法应按其物质的特性,按危规规定分门别类套用。此外,应严格按港口有关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手续和装箱。交通部对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有许多规定,各港口的执法机构是港务监督。凡必须在上述二港口转运的危险货物,在合同成交前就应该与有关船公司联系,查询上述二港可否转运,以防止不必要的违约事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卖方签收货物之前,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的风险应由商家承担。当买方签收快递包裹的时候,也完成了电子合同的重要履行程序,即合同标的的交付。一旦合同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将从网上卖方转移到网上买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交货地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货物在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3种观点: 1、装运危险品应有固定的车辆和专业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工,驾驶证、押运证、准运证等要齐全;行驶中要按照指定的路线,不得在繁华闹市中行驶、停靠。2、要做好危险品装运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防止痛车投入营运。保证车辆状况符合安全要求,尤其是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持良好性能,做到有遮阳、防雨、防散失设备或用具,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车上应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宇样的旗号。3、运输过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辆,再装其他危化品前,必须彻底清扫洗刷干净。清洗时要在安全的地方,严禁明火,使用安全洗刷工具,残渣残液和废水不得随意排放,要安全妥善处理。4、装运货物前应严格检查,特别是要检查各种容器的腐蚀情况,各种卸压阀、紧急切断装置、遮阳物及消静电等装置是否失灵、损坏。对包装不牢、破损或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剧毒危化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及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等,不得装运。5、装卸场地必须平坦畅通,夜间装车条件要好;严禁野蛮装卸。装卸危化品货物时车辆发动机应灭火。装卸工人应注意防护和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必须轻装轻卸,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吊装设备必须牢靠,防止拖拉、滚翻、震动、摔倒、重压、摩擦一、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怎么写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书写首行需要写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姓名,下一行写合约的内容,包括承运的内容,方式,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的责任承担,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最后双方签名,写日期。

第1种观点: 快递运输过程中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则货物丢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合同未成立,则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对于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2种观点: 快递运输过程中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则货物丢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合同未成立,则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对于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3种观点: 在卖方签收货物之前,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的风险应由商家承担。当买方签收快递包裹的时候,也完成了电子合同的重要履行程序,即合同标的的交付。一旦合同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将从网上卖方转移到网上买方。【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A.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B.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从而引起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卖方签收货物之前,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的风险应由商家承担。当买方签收快递包裹的时候,也完成了电子合同的重要履行程序,即合同标的的交付。一旦合同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将从网上卖方转移到网上买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交货地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货物在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遭受多种风险,比如货物丢失、损坏等。根据不同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会对这些风险进行相应的保障。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货物丢失风险:一份好的货物运输保险应该包含货物丢失风险的保障,包括物流中心打包出库、运输过程等环节。2.货物损坏风险:货物在物流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造成损坏。保险公司会为货物运输的这个环节里可能引起的损坏提供保障。3.第三方责任风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第三方责任导致货物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为此进行相应的保险赔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承运人因运输货物损失或者延误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为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卖方签收货物之前,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的风险应由商家承担。当买方签收快递包裹的时候,也完成了电子合同的重要履行程序,即合同标的的交付。一旦合同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将从网上卖方转移到网上买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交货地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货物在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2种观点: 商家在签收货物之前,应承担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的风险。当买方签收快递包裹时,即完成了电子合同的重要履行程序,即合同标的的交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交货地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货物在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因此,在快递过程中,商家和买方都有责任确保货物的安全。法律分析在商家签收货物之前,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的风险应由商家承担。当买方签收快递包裹的时候,也完成了电子合同的重要履行程序,即合同标的的交付。一旦合同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将从网上卖方转移到网上买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交货地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货物在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拓展延伸快递风险转移规定快递风险转移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快递行业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快递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和问题。该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快递公司必须对快递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快递车辆进行备案管理。2.快递公司必须为快递员购买保险,并为快递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承担责任。3.快递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快递过程中的安全和合规性。4.快递公司必须对快递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快递的安全和合规性。通过对以上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快递行业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快递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和问题。同时,该规定也强调了快递公司和快递员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快递过程的安全和合规性。结语商家和买方在签订合同后,对于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承担责任的具体分工应该明确。在快递过程中,商家有责任确保货物安全完好地交付给快递公司,否则应由商家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当买方签收货物时,就完成了合同标的的交付,风险将从网上卖方转移到网上买方。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交货地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货物在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因此,商家和买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交货地点,以避免风险纠纷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3种观点: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一、快递损坏应该怎样赔偿快递损坏的赔偿方式:一般由承运人进行赔偿。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产品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声明是有效的。免责声明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声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和债权人的过错是免责的条件。免责条件:1、不可抗力:《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债权人的过错:《民法典》第832条规定、第3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卖方签收货物之前,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的风险应由商家承担。当买方签收快递包裹的时候,也完成了电子合同的重要履行程序,即合同标的的交付。一旦合同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将从网上卖方转移到网上买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交货地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货物在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2种观点: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货物运输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收货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3、货物运输合同格式具有标准性。二、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1、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2、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三、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1、托运人的义务。第一,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包装运输货物。第二,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运输货物。第三,交付运输费用。托运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承运人的义务。第一,检查运输货物及其包装。第二,按合同约定将运输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3、收货人的义务。第一,领取运输货物。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第二,检验运输货物。第三,支付运输费用。四、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商家在签收货物之前,应承担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的风险。当买方签收快递包裹时,即完成了电子合同的重要履行程序,即合同标的的交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交货地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货物在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因此,在快递过程中,商家和买方都有责任确保货物的安全。法律分析在商家签收货物之前,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的风险应由商家承担。当买方签收快递包裹的时候,也完成了电子合同的重要履行程序,即合同标的的交付。一旦合同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将从网上卖方转移到网上买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交货地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货物在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拓展延伸快递风险转移规定快递风险转移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快递行业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快递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和问题。该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快递公司必须对快递员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快递车辆进行备案管理。2.快递公司必须为快递员购买保险,并为快递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承担责任。3.快递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快递过程中的安全和合规性。4.快递公司必须对快递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快递的安全和合规性。通过对以上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快递行业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快递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和问题。同时,该规定也强调了快递公司和快递员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快递过程的安全和合规性。结语商家和买方在签订合同后,对于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承担责任的具体分工应该明确。在快递过程中,商家有责任确保货物安全完好地交付给快递公司,否则应由商家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当买方签收货物时,就完成了合同标的的交付,风险将从网上卖方转移到网上买方。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交货地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货物在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因此,商家和买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交货地点,以避免风险纠纷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卖方签收货物之前,快递过程中货物丢失的风险应由商家承担。当买方签收快递包裹的时候,也完成了电子合同的重要履行程序,即合同标的的交付。一旦合同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毁损和灭失的风险将从网上卖方转移到网上买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交货地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货物在卖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2种观点: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一、快递损坏应该怎样赔偿快递损坏的赔偿方式:一般由承运人进行赔偿。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产品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声明是有效的。免责声明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声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和债权人的过错是免责的条件。免责条件:1、不可抗力:《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债权人的过错:《民法典》第832条规定、第3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快递运输过程中如果合同已经成立,则货物丢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合同未成立,则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对于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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