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责任起讫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第三条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货物被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二)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第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第五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损失。(二)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三)经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四)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第六条其他事项本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货物运输公路定额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上述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交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主要是对车辆本身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车辆被盗抢是否属于交通保险的赔偿范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2.《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它义务。没有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车辆被盗抢是否属于交通保险的赔偿范围,需查看车辆所购买的具体保险条款,若合同中包含盗抢险,则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若合同中未包含盗抢险,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若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或未履行其他义务,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一、理赔原则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1、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2、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修改前的机动车辆盗抢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规定,由于机动车辆盗抢险是机动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故保险金额可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保持一致。二、确定方式1、与保险价值相等;2、按投保当时的市场价值确定;3、是协商价值。一般来说,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不单独列明,而是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作为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机动车辆盗抢险条款规定,盗抢险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率的20%—30%。这也就是说,盗抢险的保险费为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20%—30%。
第2种观点: 车辆盗抢险的概念:车辆盗抢险又称为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时或之后而造成车辆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的理赔约定条款。【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车辆盗抢险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如下:1、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被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抢三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2、整个保险车辆被盗后,经由门立案,在三个月以上仍未找到者属保险责任;在三个月内查获,但发现车辆已遭破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这种因全车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也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条款予以相应的赔付;3、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三个月以上,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取得车车权益转让书后,可按规定予以赔偿。当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车辆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给予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车辆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如果车辆被盗抢是由于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对车辆管理不善所致,因其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免赔20%。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车辆盗抢险,全称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理赔原则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修改前的机动车辆盗抢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规定,由于机动车辆盗抢险是机动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故保险金额可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保持一致。其确定方式有三种:一是与保险价值相等二是按投保当时的市场价值确定;三是协商价值。一般来说,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不单独列明,而是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作为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机动车辆盗抢险条款规定,盗抢险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率的20%—30%。这也就是说,盗抢险的保险费为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20%—30%。计算公式为:盗抢险保险费=(车辆损失险基本保费+保险金额×费率)×20%-30%不难看出,盗抢险的保险费是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的20%—30%,而不是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之和的20%—30%。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全车盗抢险,根据各公司的保险条款,是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三个月,人保条款为60天)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具体如下:(1)赔偿项目: 如果您的车被盗抢超过三个月未找回,保险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如果车被盗抢后,在三个月内找回了,但是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2)赔偿额度: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3种观点: 【案情】周先生于2002年8月7日购买了一辆夏利车,购车费6.9万元,附加费1.5万元。他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确认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2003年8月13日,该车被盗,周先生遵照保险合同的要求立即向机关和报了案。3个月后,汽车仍未找到。周先生持机关证明向保险公司处索赔,保险公司同意理赔。12月初,周先生被盗的汽车被机关追回,保险公司将车取回,并通知周先生取车,但这时周先生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其利息。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已不存在,因此周先生应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该车所花费的开支。周先生一听自己不仅只能领回被盗,而且还要向保险公司赔偿找车开支,坚决不同意,便起诉至。审理后认为:周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遵守。本案中的失窃汽车虽为机关查获,但已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失窃3个月以上”的责任范围。故判决周先生的汽车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向周先生赔偿保险金6.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例分析】全车盗抢险是保险的附加险种,该险种赔偿的损失包括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保险车辆,并且经县级以上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一般而言被盗车辆被追回后,如果被保险人看到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格,一般愿意选择给付保险金。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果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具备要车或者要保险金的选择权。保险公司以保险金尚未赔付为由,拒绝周先生行使该选择权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是保险公司的原因导致周先生在车已找回时尚未拿到赔偿金,而保险公司却以此为理由将周先生的选择权剥夺,因此,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是合理的。【律师提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保险车辆,经县级以上刑侦部门立案侦查,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动车辆盗抢保险理赔不会影响车主的保险评级和车险费用。车险公司不会因为车主的索赔而对其进行加价或降级处理,但是索赔金额超过车辆市值时,车主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自付款。(根据协议约定)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不因此受到任何降低信用等级、提高费率或者保险合同有效期限等不利影响。《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若被保险车辆发生盗抢,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额。
第2种观点: 车辆盗抢险的概念:车辆盗抢险又称为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时或之后而造成车辆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的理赔约定条款。【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车辆盗抢险的概念如下:车辆盗抢险,一般指的是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时或之后而造成车辆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的理赔约定条款,又称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