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变更仲裁请求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1、仲裁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2、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按照立案审查标准对其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通知被申请人,给予其不少于十日以上的答辩期,并视情况调整开庭时间。3、变更仲裁请求,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提出,逾期提出,是否受理,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4、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仲裁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应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只是规定了增加的情形。当然,增加当事人必定会涉及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这些期限参照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即可。5、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仲裁规则也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仲裁规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可推之,举证期限以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宜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3种观点: 仲裁时效为一年,要注意中断时效的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种观点: 一、合同纠纷仲裁时效怎么规定1、对于合同纠纷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如下:(1)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三年;(2)法律对仲裁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合同纠纷仲裁流程是什么1、到约定的仲裁委申请仲裁,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2、仲裁委对于可以立案的案件,出决定,如果决定立案的,五日之内会发出相关书面通知;3、仲裁委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4、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参加仲裁。
第2种观点: 仲裁时效期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仲裁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3种观点: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既可以选择诉讼方式也可以选择方式处理,但需要注意如下问题:1、因婚姻、收养、监护、和继承关系等签署的合同引起的纠纷,一般不能选择仲裁方式处理。2、选择仲裁方式处理的合同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在合同纠纷发生前事先约定,也可以是发生合同纠纷后再行约定。3、在约定仲裁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时,不能同时约定也可以由诉讼方式处理,否则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4、在约定仲裁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明确选择一个具体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当是合法存续的机构。对于合同纠纷的仲裁时间问题,我国制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第四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根据这个示范文本,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时间,需要根据各自制定和实施的仲裁规则来具体确定。比如海南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普通仲裁时间为4个月,简易程序为6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2种观点: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既可以选择诉讼方式也可以选择方式处理,但需要注意如下问题:1、因婚姻、收养、监护、和继承关系等签署的合同引起的纠纷,一般不能选择仲裁方式处理。2、选择仲裁方式处理的合同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在合同纠纷发生前事先约定,也可以是发生合同纠纷后再行约定。3、在约定仲裁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时,不能同时约定也可以由诉讼方式处理,否则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4、在约定仲裁方式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明确选择一个具体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当是合法存续的机构。对于合同纠纷的仲裁时间问题,我国制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第四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根据这个示范文本,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时间,需要根据各自制定和实施的仲裁规则来具体确定。比如海南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普通仲裁时间为4个月,简易程序为6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3种观点: 现行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并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法律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四十五日内裁决,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变更仲裁请求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1、仲裁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2、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按照立案审查标准对其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通知被申请人,给予其不少于十日以上的答辩期,并视情况调整开庭时间。3、变更仲裁请求,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提出,逾期提出,是否受理,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4、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仲裁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应在什么期限内提出,只是规定了增加的情形。当然,增加当事人必定会涉及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这些期限参照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即可。5、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仲裁规则也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仲裁规则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可推之,举证期限以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宜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3种观点: 合同纠纷仲裁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合同纠纷的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